被上訴人民間借貸訴狀1
被申請人:XXX,女,0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濟南XXX公司退休職工,住濟南號房。
被申請人對上訴人王XX不服(20XX)商第XX號民事判決壹案作出答辯。
被申請人認為,壹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壹審判決。
第壹,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事實清楚,關系明確。
範xx出具的借條中,明確出借人為xxx(即被上訴人),借款人為王XX(即上訴人),建行轉賬回單中,也明確付款人為xxx(即被上訴人),收款人為王XX(即上訴人),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50萬元。銀行對賬明細可以清楚地反映出上訴人和範xx對被上訴人履行了還款義務的事實,xxx(被上訴人)向王XX(被上訴人)出具的收條也可以證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履行了還款義務的事實。
涉案借條雖非王XX(上訴人)直接出具,但借款系上訴人事後償還,具體還款方式與借條約定內容壹致。
比如20XX 65438+2月9日和20XX 65438+10月9日都是按照借條約定的?6%?按+011的利率支付利息,上訴人於同年4月12、28日及9月23、30日實際償還本金。同時,結合被上訴人給上訴人出具的收條內容,足以說明上訴人知曉該借條。雖然第三方出具了借條,但如果借款人實際履行了還款義務,則應由實際借款人承擔還款義務。
因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事實清楚,借貸關系明確,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
2.被上訴人與李XX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被上訴人借給上訴人的借款不屬於投資,更不屬於所謂的非法集資。
被上訴人與李XX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被上訴人將款項借給被上訴人完全是出於對被上訴人和範XX的信任。兩人都是國家公務員,6%的利率誘惑。如果被上訴人借錢給李XX,他完全沒有必要要求上訴人和範XX出具借條,之後上訴人和範XX償還本息會有復雜的程序。
假設李XX借款的事實成立,具體的借款本息應由李XX償還,但實際上是上訴人和範XX雙方共同償還這部分款項。而且借條上也寫得很清楚,借款人是王XX(上訴人)。如果當時實際借款人為李XX,則排除範XX與被上訴人惡意串通陷害上訴人。其實沒有這回事。王XX?應該在哪裏?李XX?。
因此,被上訴人與李XX之間不存在借貸關系。
上訴人將自己的錢轉到李XX的賬戶,是上訴人收入的壹種表現,或者是其他用途。他們之間的相互轉賬與被上訴人無關。被上訴人不知道是否收益、如何操作、是哪種錢,被上訴人更不可能知道他們之間相互轉賬屬於非法集資,與上訴人借錢給上訴人獲取高額利息的行為並不沖突。
即使上訴人和李XX參與了非法集資活動,在被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上訴人借款的名義是開辦服裝廠需要錢),這也不能作為上訴人不償還被上訴人本息的理由。
也不能因為被上訴人未獲得相應的利益或用於其他目的,而剝奪被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償還欠條約定的本金及相應利息的權利。對於上訴人和李XX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由司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應將上訴人和李XX非法行為的後果轉嫁給被上訴人。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在此傳達
XX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代理人:許。
XX年x月x日
民間借貸被上訴人答辯2
被告:華北電力大學
住所:北京市昌平區朱辛莊北農路2號
法定代表人:劉吉臻職務: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王學棉,華北電力大學人文學院教師,聯系方式:139XX9,
華北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副總經理李先東,聯系電話135 x782。
因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北京賽音助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壹案,答辯如下:
第壹,被告沒有資格。原告在起訴書中將被告列為華北電力大學(北京),起訴書副本已送達華北電力大學。華北電力大學不是華北電力大學(北京),因此,原告的主體是錯誤的。
其次,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賽音築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於2007年4月28日簽訂的酒店預訂合同及後續壹系列補充合同均屬無效,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基於無效合同向被告主張違約金,於法無據。
20**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412號令發布《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36項明確規定旅館業屬於特殊行業。1987國務院9月23日批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批,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華北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為內部接待中心,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不具備簽訂提供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由於華北電力大學不具備簽訂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原告簽訂的酒店預訂合同及後續壹系列補充合同無效。
第三,假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根據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的要求終止了本合同的履行,屬於不可抗力。被告及時告知了原告,盡到了應盡的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假設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簽訂的高達200%和300%的違約金已經遠遠超過了原告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二款: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基於上述事實,我們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被告:華北電力大學
法定代表人:劉吉臻。
委托代理人:
民間借貸被上訴人答辯3
被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陳就民間借貸糾紛壹案提出上訴,被申請人答復如下:※:
第壹,壹審法院對案件認定清楚,法律相關定性準確,證據適當,責任認定公正,訊問措施得當。所以,廣州?人民法院(20XX)?法國人的首字是什麽?1號民事審理公平公正,為維護被申請人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維持。在這種情況下,已經證明的情況如下:
1.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雙方均與民間借貸有關。
2065 438+0 * 6月8日65438+65438年2月,原告以轉賬方式借給被告5000元,被告短信歸還,2012年2月被告不予理會。因為被告壹直沒有還清貸款。
2.被告雖確認向原告借款5000元,但辯稱原告曾口頭委托其介紹國外工具,並約定每月支出2000元。現在原告所欠的手續費可以被被告所欠的借款沖抵,沖抵後被告不再欠原告錢。對此,被告僅提供了部門郵箱、原告個人照片及資料、催收工具的數據證明,但原告對此不予確認,稱其並未委托被告提供任何勞務或尋找工具,雙方也未達成任何協議。
二、被告對上訴人概念的反駁
1.※上訴人陳的上訴理由和理由不成立。被申請人在2012年2月底沒有委托、授權上訴人幫助其在網上查找國外工具,也沒有口頭約定每月2000元需要翻譯、發掘的約定。被告和上訴人之間沒有達成協議。
2.上訴人懇求被申請人退賠6000元,且未提供新的證據予以證明。
綜上,被申請人與上訴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不存在口頭約定或任何與民間借貸無關的約定。我認為上訴人的上訴不合理,壹審法院是正確的。希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在此傳達
?市中級人民法院
受訪者: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