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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制作網頁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互聯網用戶免費提供公開、愉悅的信息的服務活動。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藥品、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業務發展計劃和相關技術方案;

(二)具有完善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網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並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以下簡稱經營許可)。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持營業執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第八條從事非營利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信息;

(2)網站地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並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對完整的備案材料進行記錄和編號。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設立公告欄服務的,在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或者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第十壹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地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認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標明營業執照號碼或者備案號碼。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為互聯網用戶提供良好服務,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合法。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電子公告等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所提供的信息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應當保存60日,並在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查詢時提供。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a)違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