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預警信息發布。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對可能發生、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進行預警的信息。
社會安全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預警信息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類別、開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預警項目、事態發展、相關措施、電話號碼等。
第五條預警信息的預警級別根據突發事件的緊急程度、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特別重大(壹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壹般(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其中壹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信息的分級標準按照《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各類突發事件單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和單位發布。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三、四級預警信息由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布。
二級及以上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或單位在可能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地區發布。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或者單位發布預警信息的,還應當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
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發展,及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各區縣發布三、四級預警信息後,有上升到二級以上趨勢的,應及時向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報告,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序。
特殊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各級預警信息。
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文件沒有規定的,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權,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發布本級預警信息。
第八條三、四級預警信息由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和單位領導批準後發布。
對二級以上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嚴格的審核制度。相關職能部門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分析判斷並形成預警信息,必要時召集相關專家進行會商。預警信息經發布部門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後發布。如有特殊情況需報市政府審核的,應及時報送市政府應急辦,由市政府應急辦審核後報送市政府征求意見。
第九條預警信息實行統壹發布制度,通過市、區縣人民政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設在市、區縣氣象機構。
第十條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宣傳車、農村“大喇叭”或者組織人員進行通報,迅速、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各界和公眾傳播預警信息。對於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預警盲區,要采取有效的、眾所周知的傳播方式。
第十壹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預警信息發布和預警期宣布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軍事機關、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鄰近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三條市外突發事件可能影響本市的,市政府應急辦應當立即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監測,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發展趨勢,向市政府報告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對可能產生重大國內外影響的突發事件,市政府應當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報告,經市政府同意後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五條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市、區縣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範和應對工作,避免或者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其他基層組織和村(社區)信息報告員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開展宣傳動員,組織群眾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第十七條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宣布終止預警,解除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
第十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息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防災減災知識,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壹)擅自向社會發布和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編造、傳播虛假預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預警信息而傳播的;
(三)擅自變更或者不配合發布預警信息的;
(四)其他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條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
附:1。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權限規定
2 .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審批表(樣本)
3 .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記錄表(樣本)
4.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委托書(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