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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市場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人力資源市場活動,培育和發展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促進就業創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人力資源市場進行的求職、招聘和人力資源服務,以及人力資源市場的培育和監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求職、招聘和人力資源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第四條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應當符合本市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範有序的原則。

人力資源市場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平、效率的原則。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發揮市場在人力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完善人力資源開發機制,加強大數據、智能技術在人力資源市場的應用,激發人力資源創新創造創業活力,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繁榮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人力資源市場培育、服務、監督和管理等基礎工作。第六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的統籌規劃和綜合管理。

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力資源市場管理。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商務、稅務、市場監督管理、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人力資源市場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實施、公示和評估制度,發揮人力資源服務標準在行業指導、服務標準化、機構自律和市場監管等方面的規範引領作用。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標準的推廣和應用。第八條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推進行業誠信建設,提高服務質量,指導和監督會員的人力資源服務活動,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訴求,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市、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人力資源市場培育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宏觀調控、市場公平競爭、單位自主就業、個人自主就業、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服務的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機制,促進人力資源自由有序流動。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促進人力資源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之間以及不同地區之間合理流動,鼓勵和支持人才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流動。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人力資源流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於服務期限、就業限制和保密的規定。第十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綜合運用產業、土地、財政、金融、稅收、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政策,推進人力資源市場建設,鼓勵設立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基金,支持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發展,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力資源市場建設。第十壹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購買人力資源服務目錄,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

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就業實習等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請相關財政補貼。第十二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覆蓋城鄉和各行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完善市場信息發布制度,實現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行業協會的信息共享。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人力資源市場供求信息系統相關標準,組織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人力資源信息網上采集、分類、分析和發布工作,為求職招聘提供服務,促進人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