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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誰有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規定和制度?謝謝大家!!!

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章程和制度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本市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專業中介機構的經營活動,優化行政審批程序,改進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據《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就業服務條例》和《就業管理條例》, 《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試行辦法》和《關於在本市實行告知承諾的公告》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國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營利性職業中介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職責分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相關政策,指導和監督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實施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設立審批工作。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專業中介機構的設立、審批和日常管理監督。第二章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審批的有關規定第四條企業和個人可以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第五條(經營項目)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可以開展下列經營項目: (壹)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存儲、發布和咨詢服務;(2)人才信息網絡服務;(3)人才推薦;(4)人才招聘;(5)人員培訓;(6)人才評價;(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相關業務。審批機關可根據申請人所在地區或行業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申請人自身的設備條件、人員和管理等情況,批準壹項或多項業務。第六條(申請條件)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與開展人才中介業務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辦公場所和經營場所應當是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的商業用房,租賃的,租賃合同期限應當在壹年以上),註冊資本(金)不低於654.38億元人民幣;(三)有五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職業資格證書的工作人員;(四)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規範和章程;(五)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其中,申請從事第五條第(二)項業務的,除符合基本要求外,還須取得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具備開展人才信息網絡服務的環境條件和相應設備;有壹批專職計算機信息和網絡服務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申請從事第五條第(五)項業務,除符合基本條件外,還需具備符合本市需要的培訓管理經驗和培訓項目的專兼職人員;有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和設施。申請從事第五條第(六)項業務的,除符合基本要求外,還必須有專職從事人才評價技術的工作人員;擁有先進的人才測評軟件和相應的設備認證。第七條(申請材料)申請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壹)《上海市境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申請表》;(二)組織機構名稱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公司代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三)工作人員的職業資格和勞動合同、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和身份證明;(4)場所使用權證明(辦公、經營場所的房屋性質、面積證明,租賃房屋附租賃合同、產權證)和工作設備清單(型號、數量);(五)註冊資本(金)證明材料;(六)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工作規範和章程;(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其中,申請從事第五條第(二)項業務的,除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網絡服務設備證書;專職網絡信息工程技術人員上崗證。申請第五條第(五)項業務的,除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專職教師證書;擬開展的培訓項目或課程的證明;相應的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教學場地和教學設施證明。申請第五條第(六)項業務,除基本材料外,還應提交評估技術或軟件證書;相應評估設備的合格證;專職評價員工作證書。第三章職業中介機構審批的有關規定第八條企業和個人可以申請設立職業中介機構。第九條(經營項目)職業中介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二)為用人單位和家庭推薦勞動者;(三)開展職業指導和人力資源管理咨詢服務;(四)收集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事互聯網專業信息服務;(六)組織就業招聘會;(七)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的其他服務。第十條(申請條件)設立專業中介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專門從事專業中介業務,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勞動人事工作經歷,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接受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三)有與開展專業中介業務相適應的場所和設施(辦公、經營場所的房屋應當是建築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的商業用房,租賃的,租賃合同期限在壹年以上)和壹定數額的開辦資金;(四)有壹定數量的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1。設立公司法人的,應當有5名以上職業介紹經紀人;2、設立合夥企業應當有2名以上職業經紀人;3、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有1以上的職業經紀人。(五)有健全可行的章程和管理制度。(6)其中,擬申請設立家庭勞務中介機構的,須為獨立機構,註冊資本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有開展中介活動所需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主要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應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取得上海市居住證。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至少有三名工作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相應的上崗證。(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申請材料)申請設立專業中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上海市設立營利性專業中介機構申請表》;(二)組織機構名稱核準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機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學歷證明和3年以上勞動人事工作經歷證明);(四)專職人員的相關證明(學歷證明、職業介紹機構證明和勞動合同);(五)場所使用權證明(辦公、經營場所的房屋性質、面積證明,租賃房屋所附租賃合同和產權證明);(6)註冊資本(金)的驗資報告;(七)章程草案和管理制度;(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四章審批程序第十二條(審批程序流程)設立國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營利性專業中介機構實行審批制,實行告知承諾制。(壹)申請人現場或登錄265438+20世紀人才網(網址www.21cnhr.gov.cn)或12333網(網址www.12333sh.gov.cn),向擬設機構所在地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並填寫。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申請人可當場或網上下載領取《人才中介服務許可告知承諾書》或《職業中介服務許可告知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二)在收到《告知承諾書》後10個工作日內,申請人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本人簽名或蓋章的《告知承諾書》(壹式兩份),以及《試行辦法》第七條或第十壹條規定的全部申請材料。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頒發《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或者《家庭服務介紹許可證》。(3)取得許可證後,申請人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跟蹤監督)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出具證明之日起2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是否真實進行核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註銷其許可,在行政機關網站上公示,並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發證之日起2個月內,被舉報或者投訴有違反中介服務相關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和中介機構日常管理部門共同實施監察。第十四條(辦結通知)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通過行政機關網站等渠道公布經批準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專業中介機構名單。第十五條(變更和終止)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變更或者終止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的,按照《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府〔2006〕108號)執行;職業中介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或者終止的,按照《本市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管理意見》(滬勞險〔2003〕3號)執行。第十六條(設立分支機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按照《關於人才中介服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任虎〔2005〕203號)執行;職業中介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按照《本市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管理意見》(滬勞險〔2003〕3號)執行。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誠信檔案)行政審批機關在審查和後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虛假承諾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限期整改。申請人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註銷許可;在今後申請人的同壹行政審批申請中,告知承諾審批方式將不再適用;申請人在取得許可證期間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八條(申請人不願意承諾的處理)屬於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願意承諾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按照《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人發〔2006〕108號)和《本市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管理意見》(滬勞保〔2003〕3號)作出規定。第十九條(監督管理)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的日常行政管理要求和年度規範經營檢查,繼續按照《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勞保〔2006〕108號)和《本市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管理意見》(滬勞保〔2003〕3號)執行。第二十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人發〔2006〕108號)、《本市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管理意見》(滬勞保〔2003〕3號)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修改〈營利性職業介紹許可證〉的通知》(滬勞保發〔2007〕31號)和《上海市人事局關於告知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承諾書》廢止。附件:1、上海市設立國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申請表(略)2、上海市設立營利性專業中介機構申請表(略)3、告知人才中介服務許可承諾書(國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資質核準)(略)4、告知專業中介許可承諾書(營利性專業中介機構資質核準)(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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