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根據被評估項目的具體情況,委托方已書面委托了具有壹定資質等級和良好社會信譽的造價咨詢機構。委托書應當詳細載明:被委托單位;識別要求;提供的材料;案件簡介、委托單位、委托時間。
二、造價咨詢機構接受委托和鑒定的準備工作
造價咨詢機構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委托。接受委托的,應在委托書底部或委托回執上簽名蓋章,並根據評估項目選擇合適的主評估師和其他評估師。主要評估人員應盡快了解案情,以書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評估所需的相關資料,同時編制評估方案。
1,評估師應具備的條件。
合格的評估人員應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較強的專業技術實力,壹定的組織能力,相關的法律知識,壹定的文字功底,與委托的評估項目有不可回避的關系。其中,主評估師的確定非常重要,因為它將負責:選擇其他評估師,協調內外關系,編制考評方案;組織現場調查,撰寫評估報告。
2.評估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司法鑒定人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法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七條規定:鑒定人的權利: (壹)了解案件情況,要求委托人提供鑒定所需資料;(二)勘驗現場,進行有關檢查,詢問當事人有關鑒定情況。必要時,可以依職權申請人民法院收集鑒定材料,決定鑒定方法和材料的處置;(三)獨立闡述鑒定意見,與其他鑒定意見不壹致時,無需在鑒定文件上簽字;(四)拒絕接受違法委托的。第八條規定,鑒定人的義務包括: (壹)尊重科學,遵守職業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3)及時出具鑒定結論;(四)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回答與鑒定人有關的問題。
3、工程造價評估所需的主要資料包括以下內容。
(1)控辯雙方、庭審調查筆錄;
(2)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技術聯系單以及雙方認可的所有相關專業的圖紙會審記錄;
(3)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及各種補充協議;
(4)雙方認可的主要材料清單、設備采購發票、加工訂貨合同及甲方提供的材料;
(5)工程預算(結)書;
(6)投標項目應提供中標通知書及相關招標文件;
(7)鑒定調查會議記錄(詢問記錄)和現場調查記錄;
(8)施工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年度形象進度記錄;
(9)雙方確定的與工程造價評估相關的其他資料。
4、項目成本鑒定計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五章第二十壹條規定,壹般司法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司法鑒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首席鑒定人應根據委托人的鑒定周期安排具體的鑒定時間:
(1)閱卷、熟悉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了解合同協議所需時間;
(2)實地勘測所需時間(復雜項目可能需要多次勘測);
(3)計算工程量、取定額和計算材料差價所需的時間;
(4)對評估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時間;
(5)制作現場勘查記錄和詢問記錄(壹般處理標的物的攝影記錄);
(6)當事人查閱筆錄並簽名。
5、勘探記錄和詢問記錄
(1)註明時間、地點、檢查人或詢問人、現場人或被詢問人,並記錄;
(2)記住問題和答案、當事人的承認或爭議及重點句子,準確記住調查數據。如有必要繪制勘測圖,應清晰準確;
(3)終結時,當事人查閱筆錄並簽名(不能閱讀的,按手印閱讀);
(4)記錄必須歸檔備查。
6、鑒定資料需要核實和補充時應註意以下問題。
收集專家信息和現場調查的過程必須由委托人組織,使委托人了解獲取信息的過程,增強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沒有竣工圖或標識部位的圖紙不壹致的,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進行實地勘測,以勘測圖、現場照片、現場視頻和相關文字記錄為主。因為工程造價鑒定需要的資料很多,大部分無法壹次性收集。詢問雙方時,最好先列出詢問的內容,以免遺漏。
三。質證和詢問筆錄的內容
根據最高法解釋[2001]33號《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執行的根據。項目成本評估中使用的所有證據都應由當事人交叉質證。訊問筆錄壹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是否有補充合同或協議?
建築用的混凝土是商品混凝土還是現場攪拌混凝土?如果使用商品混凝土,是否有商品混凝土供應合同?
基礎是否需要回填(由外向內),運輸距離是多少?硬骨料是礫石還是碎石?
基礎土方是否單獨外包?土方運輸距離有多遠?
腳手架是鋼管的還是木桿的?本項目是否有甲方供應的材料和設備?請提供壹份材料清單。
模板是鋼的還是木的?
挖掘的方式?用的是什麽機械?
外圍裝修工程是否與土建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合同金額是多少(包括合作費)?
給排水、電氣工程、室外工程的分界線在哪裏?
施工水電是單表計量嗎?
與工程造價評估相關的其他資料。
四、工程量計算、取費定額和計算材料差價應準確合理,與正常工程結算相同。(略)
動詞 (verb的縮寫)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鑒定結論。並根據實際情況修改鑒定結論。
由於建設工程的復雜性和工程造價鑒定的準確、公正、公開原則,應當在初步鑒定結論形成後,向原、被告出示。如有遺漏和錯誤,應根據實際情況修改鑒定結論。
六、確定鑒定結論,形成正式鑒定書(報告)
鑒定書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6 54 38+0]33號《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十九條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委托人名稱及委托評估內容;
2.委托評估的材料;
3、鑒定的依據和運用的科技手段;
4.評估過程的描述;
5.明確的鑒定結論;
6.鑒定人的鑒定資料證明;
7.評估人員和評估機構簽字蓋章。
附錄信息的內容是必需的。
1.評估委托書(應詳細說明:委托單位;識別要求;提供的材料;案件及委托單位簡介);
2、參與單位提供的工程預算(結)文件;
3.合同及補充協議;
4.調查記錄的評估;
5.評估單位資質證書和評估人員資質;
6.其他相關材料。
七。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06 54 38+0]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二章第四款規定:依法當庭宣讀鑒定結論,回答與鑒定有關的問題。
代表中介機構出庭的鑒定人註意:用詞要恰當,表達要準確清晰,不與當事人爭吵。因為很多當事人在法庭上情緒激動,經常使用過激的語言。由於職業習慣,訴訟代理人有不同的說話方式和方法。出庭的鑒定人要清醒冷靜,控制自己的情緒。維護司法鑒定人的尊嚴和形象。
八、其他相關問題
1,評估師退出。
最高人民法院法法發[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二章第九條指出: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 (壹)鑒定人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鑒定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鑒定人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影響準確認定的情形。
2.暫停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法發[2006 54 38+0]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五章第二十二條指出:鑒定時間受下列情形之壹影響的,應當中止鑒定: (壹)主體或者其他主體處於不穩定狀態,影響鑒定結論的;(二)不能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對被檢查人進行檢查的;(三)因特殊需要預約或等待檢驗結果的;(4)需要補充材料。
3.鑒定結束。
最高人民法院法法發[2001]23號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鑒定可以終止: (壹)無法取得必要的鑒定材料的;(二)鑒定人或者被檢查人不配合檢查,做工作後仍不配合的;(三)在鑒定過程中,撤訴或者結案的;(四)其他使鑒定無法進行的情形。
4、如何確認當事人發布信息的真實性。
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時,必須提供復印件和原件,對其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並要求當事人出具有效的證明文件和承諾書。鑒定人不負責證據真實性的鑒定。
5.在鑒定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但當事人認為該證據對自己不利,拖延提供,或者在鑒定初步結論出來後才拿出證據。怎麽處理?
如果該廠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證據,又沒有任何書面文件申請延長舉證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釋第33號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承擔責任。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僅在初步鑒定結論出來後提供,且影響鑒定結論認定結果的,可由委托方接收,按新的委托辦理,並向鑒定單位出具補充鑒定委托書。
6.工程造價評估的幾種情況。
(1)鑒定資料齊全,條件良好。這種情況比較理想,壹切都可以按照正常的鑒定程序來鑒定。
(2)鑒定資料不全,條件差。鑒定人應當書面通知原被告在規定時間內補齊鑒定所需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
(3)幾乎沒有鑒定資料,條件很差。這種情況在工程造價評估中時有發生,主要有兩個原因。(1)由於建設項目建設周期長,很多單位檔案管理較差,難以提供完整的竣工圖和結算資料。
(二)原有建築改變用途,因被新裝修覆蓋或正在使用,難以進行現場勘查的。
如果設計圖紙不全,雙方都無法提供,設計單位可以根據工程名稱查看底圖。如果沒有設計圖紙或設計單位,(1)可按同類型、同地點、同時期進行比較(最好雙方同意)。(2)實地調查:測量建築物的外部尺寸,並鉆孔檢測內部材料的厚度和標號。(3)對於無法檢測內部材料厚度和標號的建築物,可采用無損檢測方法(此方法成本較高時應慎重)。雙方證據矛盾時該怎麽辦?理論上應該由人民法院來判斷,但在實際的鑒定工作中,由於工程造價的專業性,基本以鑒定人的判斷為主。評估師的判斷原則應該是:(1)工程設計圖紙有矛盾的設計規範和標準(必要時咨詢專業設計師);(2)對收費水平有爭議的,可以施工合同、建設單位的收費憑證或建築類別為依據。(3)建築材料價格有爭議時,以同期市場價格信息為準;(4)當施工措施有爭議時,以正常的施工組織設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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