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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協助局領導開展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相關工作;負責起草並組織實施局機關政務運行和各項管理制度;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文秘、文件檔案、公共關系、提案議案、信訪、保密和安全等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二)法律監督科(行政審批辦公室及其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審核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行政處理、行政許可項目、行政處罰程序和行為的合法性;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宏觀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及課題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負責內部刊物的編輯和匯編;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和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牽頭組織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含年檢、年檢、收費)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和申報,制定和完善本部門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三)計劃和財政部門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的規劃和統計管理;承擔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系統建設,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整合、財務預決算和審計工作;承擔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的審核。(四)就業促進辦公室應當制定全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就業管理措施;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政策;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分配方案以及使用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和實施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負責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制定並組織實施人才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負責企業就業優惠政策的認定等服務;承擔市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五)社區工作指導部門制定全市街道(鎮)、社區基層勞動保障工作發展規劃和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建設規劃;承擔基層勞動保障體系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制定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和崗位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街道(鄉鎮)和社區公益性崗位發展並組織實施;協調指導基層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服務;負責培訓基層工作人員和公共服務人員。(六)農民工工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制定全市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計劃,負責組織農民工勞務輸出及相關服務;負責農民工培訓的資金籌集、組織實施、技術支持和質量控制;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指導和協調農民工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負責組織“春風行動”和“農民工指南”崗位的開發、實施和人員管理;承擔市農民工工資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七)軍轉安置部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並協調實施全市團以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負責本市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和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擔部分企業的解困和穩定軍轉幹部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本市自主擇業的轉業軍官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八)職業能力建設和技術教育司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勞動預備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發展政策和發展規劃;制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建立健全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鑒定和職業技能競賽相關政策;負責制定工人崗位規範、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指導工人技術等級評定、崗位培訓和考核;負責全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制定技工院校發展規劃,負責技工院校的設立申報、初審、招生、就業、教學、師資和學籍的綜合管理;制定技工院校評估標準並組織實施。(九)專業技術人才管理辦公室全面指導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進行宏觀管理和結構調整;負責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吸引留學人員來哈創業的優惠政策,資助科研項目;負責全市學科(專業)帶頭人梯隊建設;組織指導國家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級百千萬人才人選、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省長特等獎人選、市長特等獎人選、市政府特邀專家等高層次人才的選拔推薦工作;負責管理全市人才發展專項資金;負責全市高層次人才政策補貼、補助、獎勵工作;協調和管理企業博士後研究中心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綜合管理、協調、指導、表彰和獎勵。(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實行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制定事業單位(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政策並監督指導實施;組織和指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指導和協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工作;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任務;負責全市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簽約和轉任,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和任職資格考試制度,監督指導職稱考試;擬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十壹)創業指導辦公室制定創業促進就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創業扶持政策;負責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創業服務活動的組織實施;牽頭制定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創業培訓計劃和創業培訓質量監控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創業孵化基地和培訓基地的認定和管理;負責創業扶持資金的管理;承擔創業項目庫的開發和利用;協調落實創業後續服務和創業教師考核管理;承擔國際勞工組織和國家對創業培訓技術的引進和推廣;承擔創業和就業促進的信息化建設;負責組織、協調、考核市級部門和區縣(市)創建國家創業型城市任務;承擔創建國家創業型城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二)勞動關系部門制定有關勞動關系的政策以及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執行情況;牽頭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建設;負責勞動用工和勞動合同備案;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負責特殊工作時間的管理;承辦哈薩克斯坦境內企業從市外調配人員;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制定企業職工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措施;審查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的薪酬收入;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負責全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的制定;審查和指導國有企業改制、集體企業改革和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實施,規範企業裁員,指導改制破產企業職工托管服務和企業職工檔案鑒定工作;負責審批企業工資基金的使用計劃和工效掛鉤方案;參與市級勞動模範和廠務公開評選。(十三)工資福利部門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津貼、福利政策和離退休人員退休、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和特殊貢獻待遇的審批;負責哈薩克斯坦中央直屬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工資審核;協調和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組織市直優秀公務員休假療養。(十四)養老保險處(農村社會保險處及其聯辦)制定全市被征地農民轉城鎮戶口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社會保障政策的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失業人員養老保險的規劃、政策和待遇標準;負責參保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生活待遇和增加退休費的審批,以及參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審批;制定被保險人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管理辦法和預測預警系統;制定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的待遇政策和支付標準,並組織鑒定工作;制定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負責監督和指導社保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企業職工和流動人員退休手續和待遇的審批和調整;負責外省市離休幹部的安置工作;制定被征地農民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農村養老保險費的籌集辦法、待遇項目、支付條件和支付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運作方式和管理規則;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參與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待遇支付和基金運營;制定征地項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的改革方案、發展規劃和措施,對地方政府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提出審核意見,並組織實施。(十五)失業保險部門制定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預防、調解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市失業預警系統;制定失業保險費率的確定辦法、基金籌集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制定失業保險審計規則並組織實施;制定關於失業人員疾病治療、出生和死亡的政策;對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等與失業保險有關的費用的使用提出意見;制定失業保險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和信息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規劃;負責對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進行監督和指導。(十六)醫療保險部門制定全市醫療和生育保障體系建設發展規劃和改革方案;擬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計劃、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資格認定標準、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日常管理和服務,並實施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的調整;制定特殊群體補充醫療保險和醫療保障的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公務員醫療費用補貼政策;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政策的落實;負責監督和指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十七)工傷保險部門制定工傷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和指導事故傷害人員或者診斷為職業病人員的現場調查和工傷認定工作;擬定工傷保險基金籌集、調整和管理的有關政策以及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制定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實施辦法;制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和工傷康復機構的管理辦法;監督和指導工傷傷殘的鑒定和再鑒定;制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辦法;監督和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的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八)基金監管部門制定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質標準並進行監管;監督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內部審計;參與制定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政策;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九)調解仲裁管理處應當制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政策、規劃和實施規範;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的相關制度;負責組織實施爭議處理規則和仲裁機構組建規則;組織實施調解仲裁員資格制度,完善糾紛仲裁調解員和仲裁員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履行政府主導的調解職能,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與司法審判的關系;負責指導區、縣(市)人事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的工作。(二十)職位管理和考試錄用部門負責市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公務員隊伍建設的綜合管理;組織實施崗位分類、崗位任免、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競爭上崗、公開選拔等制度;制定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核定全市機關正處級以下非領導職數;負責市政府機關部門職務任免的審查和備案;參照公務員法負責市直機關單位管理資格的審核;參照公務員法,綜合管理和組織實施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試錄用工作;制定市級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考試招聘機構的業務工作;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承擔市直機關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管理工作。(二十壹)考核獎懲培訓部組織指導市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下同)對公務員的考核、獎勵、處分、申訴、控告;綜合管理市政府表彰獎勵工作,指導和協調市政府各部門表彰獎勵工作;代表市政府承辦市委管理的部分領導的行政任免程序;制定公務員培訓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完善公務員培訓報名制度和評估方法;負責公務員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二十二)外國專家工作辦公室(俄羅斯人才流動辦公室及其辦公室,掛外國專家局牌子)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計劃;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技術、管理人才項目和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申報、備案、審批(地方項目);負責管理地方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和專項資金;負責出國(境)培訓的歸口管理和指導;負責引進智力項目的跟蹤、效果、成果推廣、鑒定和評估;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並協調政府間人才交流與合作項目的實施;承擔獎勵和表彰外國專家的有關工作;負責外國專家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承擔對俄人才交流促進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三)人才流動開發部門制定全市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政策,監督指導人力資源開發和人才流動管理服務;承擔中央在哈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和市政府、區外人員調配工作;提出國家、省、市急需和保障的高校畢業生指令性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特殊需求人員的調配和接待工作;負責隨軍家屬和退役運動員的安置;承擔駐外機構職工的考核、選拔和協調工作。(二十四)綜合規劃處(研究室及其處室)承擔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局級項目的綜合規劃;牽頭協調和監督議事協調機構承擔的議事協調工作;擬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的宏觀規劃和宏觀調控措施;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的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對財政供養人員實行統壹發放制度;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勞動保障的綜合統計和分析;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的調查和統計;負責制定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二十五)信訪辦應當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制度,對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受理、交辦、轉辦、督辦、復查、復核信訪事項;負責維護穩定;承辦市長熱線交辦的信訪案件;負責協調處理重大集體來信來訪或突發事件;負責匯總信訪信息,提出建議。(二十六)人事部門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組織、考核、獎懲、專業技術職務的管理;制定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局機關及下屬單位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出國人員的政審工作。黨群工作部負責黨委的政治、思想、組織、宣傳、統戰和群團工作。離退休幹部辦公室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對所屬單位的指導。政府機關的黨委負責黨群工作。紀檢監察室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