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壹)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文化、體育、藝術、廣播電視、文物、旅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文化、體育、旅遊等行業發展規劃,經批準後組織實施。(二)負責文化、體育藝術、廣播電視、文物和旅遊行業管理;協調和引導文化產業發展。(三)承擔對全市重大文化活動和從事文化經營項目及演藝活動的機構的監管責任;按照權限,對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公共視聽載體和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的機構播出的視聽節目承擔監管責任。(四)承擔文物管理、文物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責任。(五)負責推進全民健身計劃,組織、指導和監督體育競賽。(六)承擔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監管責任,組織指導旅遊促銷工作,負責旅遊安全綜合協調。(七)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文化、體育和旅遊市場的行政執法工作。(八)組織文化、體育、旅遊等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九)承辦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1.辦公室。承辦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信息、新聞、保密、信訪、督查、接待、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發展規劃起草等工作;協調落實本系統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黨委(人事部)。承辦黨務、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事、社會保險、工人、女青年、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統籌規劃、組織和指導優秀文化體育人才隊伍建設;研究退役運動員安置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相關專業技術資格評審。
3.政策法規處(審批處)。負責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綜合研究;起草相關政策法規;統籌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協調我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相關事項管理、標準化建設、流程創新優化、政務服務和信息化建設;受理面向社會的行政審批事項及相關政策咨詢;依法實施相關審批,指導和監督各區相關審批工作;承擔文化市場統計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訴訟、聽證、公示等法律事務。
4.計劃財務部。編制部門預算、政府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和決算;撥付和監督政府支持文化體育旅遊發展的資金;負責文化體育事業的財務、審計、統計工作;監督行政資產;擬訂全市文化體育設施建設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參與市政府投資的文化體育設施基礎設施建設的前期工作。
5.藝術系。制定全市藝術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城市品牌藝術活動建設;指導全市藝術創作、生產、教育、評獎、研究和直屬藝術機構建設;指導全市美術館的業務建設,指導和支持藝術表演團體。
6.公共文化辦公室。擬定全市公共文化服務的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推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全市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推進全市群眾性文化品牌活動建設;指導全市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的建設和行業管理。
7.文化產業發展部。制定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合作推進相關重大項目建設;指導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配合統計部門做好相關行業統計工作。承擔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會組委會日常工作。
8.廣播電視部。承擔廣播電視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廣播電視安全播出並組織實施監測監控;按照權限監管廣播電視、信息網絡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監管廣播電視節目制作機構和放映活動。
9.群眾體育部門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組織和指導國民體質測定,實施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監督健身氣功活動;組織非奧運訓練、賽事和活動。承擔體育協會的日常工作。
10.競技體育部。承擔競技體育項目布局、業余訓練、學校體育和後備人才基地建設與管理;組織運動隊的籌備和參賽;組織管理市級以上重大體育競賽和反興奮劑及體育科教工作。
11.體育產業發展部。擬定促進體育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合作推進相關重大項目建設;指導體育產業基地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指導和協調市場化體育賽事;會同統計部門做好體育產業統計工作;指導和監督市級文化體育場館的運營和日常維護。
旅遊促進辦公室。組織旅遊資源普查;擬定旅遊形象宣傳計劃;促進旅遊投資和項目開發;引導國內外旅遊市場開發,開展區域旅遊合作;組織協調重大旅遊節慶活動;組織旅遊咨詢服務。
旅遊行業管理處。制定並組織實施旅遊服務規範和監管標準;監督管理旅遊服務質量和旅遊市場秩序;承擔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指導旅遊統計和信息化建設;指導和支持旅遊協會的工作。
14.對外文化交流辦公室(港澳臺文化事務辦公室)。依法指導和管理對外(港、澳、臺)文化、體育、廣播電視、文物、旅遊交流;組織實施重大對外(港澳臺)交流合作項目;辦理涉外(港、澳、臺)文化體育活動的審批;承辦本系統的外事工作。
15.執法監督處(深圳體育旅遊市場綜合執法總
文化廣播電影旅遊體育局是行政單位。
法律依據: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壹條為了推進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加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和保護,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向公眾開放進行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青少年宮、工人文化宮等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維護,為公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提供服務的社會公共文化體育機構。
第三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文化知識,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從事危害公眾利益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規劃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和農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六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興辦辦公文化體育設施。
國家鼓勵通過自願捐贈設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社會基金,鼓勵依法向人民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者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捐贈財產。捐贈人可以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國家鼓勵機關、學校等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