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打開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網站。
在瀏覽器中輸入“國家醫療用品管理局”,或者使用搜索引擎搜索“國家醫療用品管理局”打開網站。
第二,選擇化妝品專欄
點擊上方化妝品欄,在快速搜索欄選擇“國內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信息”。
第三,信息查詢
點擊信息查詢,輸入驗證碼,打開網頁。可以看到三種查詢方式:產品名稱、備案號、公司名稱。
四、記錄號查詢
選擇並點擊記錄編號列,在搜索欄中輸入要查詢的名稱,點擊查詢即可找到。
備案號是網站是否合法註冊的標誌。您可以隨時在工信部網站備案系統上查詢ICP備案的詳細信息。工業和信息化部在網站備案管理系統上發布的網絡信息許可證號。根據國家《互聯網管理辦法》規定,經營性網站必須辦理ICP證,否則屬於違法。未取得經營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並責令關閉網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ICP備案號是網站是否合法註冊經營的標誌。您可以隨時在工信部網站備案系統上查詢ICP備案的相關詳細信息。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四條規定,國家對化妝品、化妝品原料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化妝品分為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實行備案管理。
第壹條為規範化妝品註冊備案,保障化妝品質量安全,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化妝品和化妝品新材料的註冊、備案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註冊是指申請人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申請註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註冊的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批準的活動。
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備案是指備案人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的資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提交的資料存檔備查的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特殊化妝品和高風險化妝品新原料實行註冊管理,對普通化妝品和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特殊化妝品、進口普通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的註冊和備案管理,並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化妝品備案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進口普通化妝品的備案管理。
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化妝品技術審評機構(以下簡稱技術審評機構)負責特殊化妝品和新化妝品原料註冊的技術審評,進口普通化妝品和新化妝品原料備案後資料的技術驗證,新化妝品原料使用和安全性報告的評價。
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行政事項受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審核檢驗機構、不良反應監測機構、信息管理機構等專業技術機構承擔化妝品註冊和備案管理所需的註冊受理、現場核查、不良反應監測、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產普通化妝品的備案管理,在委托範圍內以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的名義實施進口普通化妝品的備案管理,並協助特殊化妝品註冊的現場核查。
第七條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註冊備案人應當依法履行產品註冊備案義務,對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的質量安全負責。
化妝品和化妝品新材料的註冊人和備案人在申請註冊或者備案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科學性負責。
第八條註冊人或者備案人在境外的,應當指定境內企業法人為境內負責人。國內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以註冊人和備案人名義辦理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註冊備案;
(二)協助註冊人和申報人監測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化妝品新原料的安全性;
(三)協助註冊人和記錄持有人召回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
(四)按照與註冊人和備案人的約定,對投放國內市場的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五)配合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獲準註冊並完成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註冊備案管理的相關信息,供公眾查詢。
第十條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加強信息化建設,為註冊人和申報人提供便利服務。
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按照規定通過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註冊備案信息服務平臺申請註冊備案。
國家醫療用品管理局制定了使用過的化妝品原料清單,及時更新並向社會公開,供企業查詢。
第十壹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建立專家咨詢機制,就技術審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過程中的重要問題聽取專家意見,充分發揮專家的技術支持作用。
第壹節化妝品新原料的註冊和備案
第十二條在中國首次用於化妝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為化妝品新原料。
使用過的化妝品原料用途和安全用途有調整的,應當按照新原料註冊備案要求申請註冊備案。
第十三條申請具有防腐、防曬、著色、染發、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妝品新原料註冊,應當按照國家醫療用品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登記的,作出駁回決定,並出具駁回通知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職權範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出具補正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充材料的,應當受理註冊申請,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註冊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發至技術審評機構。
第十四條技術審評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按照技術審評要求組織技術審評,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材料真實、完整,能夠證明原料的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技術審評機構應當作出通過技術審評的審評結論;
(二)申請材料不真實,不能證明原料的安全性和質量可控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技術評價機構應當作出技術評價不合格的結論;
(三)申請人需要補充資料的,應當壹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9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提供壹次補充資料,技術審評機構收到補充資料後,審評時限重新計算;未在規定期限內補充資料的,技術審查機構應當作出技術審查不合格的審查結論。
第十五條技術審查結論未通過的,技術審查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技術審查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審。審查的內容僅限於原申請項目和申請材料。
技術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結論。
第十六條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應當自收到技術審評結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審評程序和結論的合法性、規範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
受理機構應當自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化妝品新原料註冊證》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第十七條在技術評價機構作出技術評價結論前,申請人可以申請撤銷註冊。在技術評價過程中,發現化妝品新原料存在疑似虛假信息或者安全問題的,技術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處理,申請人不得撤回註冊申請。
第十八條新化妝品原料備案按照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的要求在提交資料後完成備案。
第2節安全監控和報告
第十九條已經註冊、完成備案的新化妝品原料實行安全監控制度。安全監測期為3年,自首次使用新化妝品原料的化妝品註冊或備案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在安全性監測期內,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和備案人可以使用化妝品新原料生產化妝品。
化妝品註冊人和申報人使用新的化妝品原料生產化妝品。相關化妝品在申請註冊備案時,應由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和備案人通過信息服務平臺進行確認。
第二十壹條化妝品新原料的註冊人和備案人應當建立化妝品新原料上市後的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對化妝品新原料的安全性進行跟蹤研究,對化妝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性進行持續監測和評估。
化妝品新原料的註冊人和申報人應當在每年化妝品新原料安全性監測前30個工作日內,對化妝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性進行總結和分析,形成年度報告,並報送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
第二十二條發現下列情形之壹的,化妝品新原料的註冊人和申報人應當立即開展研究,並向技術審評機構報告:
(壹)其他國家(地區)發現使用同類原料引起的疑似嚴重化妝品不良反應或群體不良反應;
(2)其他國家(地區)化妝品法律法規和標準提高使用標準、增加使用限制或禁止使用同類原料;
(3)其他與化妝品新原料安全性相關的信息。
如果有證據表明新的化妝品原料存在安全問題,新的化妝品原料的註冊人和申報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風險,並向技術評價機構報告。
第二十三條化妝品註冊人和備案人使用新的化妝品原料生產化妝品的,應當及時向註冊人和備案人報告新的化妝品原料的使用情況和安全性。
發生化妝品不良反應或者可能與化妝品新原料有關的安全問題時,化妝品註冊人、申報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風險,通知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申報人,並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使用化妝品新原料的化妝品不良反應或者安全問題報告後,應當組織判斷分析,認為化妝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體傷害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等安全風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控制風險,並立即向技術評價機構反饋。
第二十五條技術評價機構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化妝品新原料註冊申報單位的反饋或者報告後,應當根據不良反應監測機構對化妝品年度不良反應的統計分析結果進行評價,認為可以通過調整化妝品新原料技術要求消除安全風險的,可以提出調整意見,報國家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局;如有安全問題,應報國家醫療器械管理局註銷註冊或備案。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應及時做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新化妝品原料安全性監測3年期滿後,技術評價機構應當向國家醫藥產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新化妝品原料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
對於存在安全問題的新化妝品原料,國家醫藥產品管理局將取消註冊或取消備案;如果沒有安全問題,會被國家醫療用品管理局列入使用的化妝品原料名單。
第二十七條新的化妝品原料在安全監測期內被責令暫停使用的,化妝品註冊人和備案人應當同時暫停使用該新的化妝品原料的化妝品生產和銷售。
第二十六條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特殊用途化妝品、化妝品新原料變更註冊的,由原頒發許可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備案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更新普通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備案信息的,由承擔備案管理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註冊的,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備案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備案的,依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化妝品新原料註冊人或者申報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負責備案管理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已備案的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涉及化妝品安全和新化妝品原料的備案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還可以責令暫停銷售和使用。
對已經備案但備案信息未向社會公布的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承擔備案管理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備案信息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責令備案人改正,符合規定後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負責備案管理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的備案:
1.備案時提交虛假資料的;
二、已備案的資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者未按要求暫停化妝品和化妝品新原料的銷售和使用的;
三、不屬於化妝品新原料或化妝品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