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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鼓勵留學人員來我省工作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鼓勵留學人員來我省工作,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國外及院校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留學人員;自費出國並取得大專以上學歷的留學人員,申請來我省工作時,按照本規定給予優待和妥善安置。第三條省人事廳是綜合協調留學人員來我省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下屬留學人員工作站負責留學人員的接待和服務工作。

教育、外事、外經、科技、財政、公安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人事部門做好留學回國人員的安置和服務工作。第四條外派到我省工作的人員,須提供本人護照、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及論文復印件。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須提供本人所在國使領館證明,以及本人學歷證明(如無學歷證明,可由省教育廳認定學歷)。第五條。國家或事業單位派出的出國留學人員,應回原單位安排工作。如果不符合自己的專業,允許他們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專長調整工作。自費和外地來我省工作的留學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由人事部門分配,也可通過各種渠道自行聯系選擇單位。用人單位應根據工作和生產需要,積極選拔留學回國人員。第六條留學回國人員可以到全民、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也可以到私營、外商投資企業或民辦科技機構工作。在外商投資企業、民辦科技機構和私營企業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可根據本人要求,由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機構保管其人事檔案。第七條留學回國人員可以引進或者利用國外資金和科技成果進行技術轉讓、技術承包、技術合作和技術入股;科技實體和企業可以自行創辦,也可以聯合創辦;可以個人名義或在國(境)外註冊的公司名義投資,以外匯形式投資企業,可參照外國投資者享受的優惠待遇執行。

鼓勵留學人員以講座、咨詢、指導、參觀等形式來我省短期工作。第八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審批和辦理留學回國人員開辦和聯合舉辦的科技實體和企業申請科研項目和高新技術產品生產許可證。國家和省下達的重大科研項目和課題,應優先安排出國留學人員,省有關部門應優先安排其科研經費。第九條省設立“河南省留學人員科研基金”。該基金以國家下達的留學人員科研經費為基礎,由省財政每年撥款組成。鼓勵有關方面通過留學人員贊助或捐贈。留學生基金用於留學生的科學研究或技術開發。第十條在企業工作的留學人員可以實行連帶效應工資制,並根據項目投產後的連帶效應效益進行支付。超出原工資總額的部分可計入成本,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

留學生從國外引進項目和科研成果,為經濟建設做出貢獻。年新增利潤在壹百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農業項目和高新技術項目,按新增稅後利潤的5%至7%計算,壹次性提取。個人完成的項目,獎金全部發給本人;對於集體完成的項目,獎金的50%將給予第壹主要完成者。

對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由省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來我省工作的留學人員,可根據來去自由的原則,定期或不定期來我省定居或工作。想再次出境的,只要持有效護照和中國再入境簽證,就可以再次出入境。第十二條自費留學回國人員來我省工作,由接收單位主管部門報省人事廳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留學回國人員憑護照和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常住戶口,短期工作人員憑本人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第十三條接收留學人員的單位應積極接收和安排留學人員。如果受用工指標和工資計劃限制,可以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予以補充。凡需聘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按規定程序評審並經省人事廳批準,可單列崗位,不受單位崗位數量限制;表現突出的,可以提拔。第十四條留學人員、在職人員出國留學和大學畢業後的工作年限,出國工作前後連續計算;被派遣出國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回國並取得碩士、博士學位,學習年限可計算為工齡;自費出國攻讀博士學位,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攻讀博士或碩士學位的年限可計算為工齡。第十五條出國留學人員來我省定居的,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隨遷。配偶及未滿16周歲或在讀高中的子女原是農村戶口的,由省人事廳辦理審批手續,免收城市增容費。正在上學的孩子由教育部門安排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