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第三條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和出租,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第四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登記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交易和房地產登記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稅務、發展改革、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交易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時,應當公開條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當事人。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規定,不得繼續收費或者變相收費。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發展改革、房產、自然資源等部門不得自行設定房地產交易管理費。房地產交易服務收費應當按次收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在受理房地產交易登記申請的場所公示。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有權拒絕違法收費。第八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辦法,簡化交易手續,降低交易費用,鼓勵和支持房改和保障性住房上市。第二章房地產轉讓第九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手段主要是指:
(壹)房地產交易所;
(二)以不動產清償債務;
(三)以房地產入股,與他人共同設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化的;
(四)企業被收購、兼並或合並,房地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第十條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網上簽約備案。
(二)當事人持房地產權屬證書和契稅完稅證明、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三)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四)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批準頒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第十壹條設計為獨立成套房屋的建築物不得分割轉讓,用於配套房屋的附屬設施、設備和部位不得單獨分割轉讓。第十二條現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築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六)拆遷安置計劃已經落實;
(七)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
(八)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銷售前,將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已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根據商品房預售情況,開發建設投資已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確定建設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持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施工合同、預售平面圖、預售方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商品房預售申請之日起十日內,給予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同意預售的,應當出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同意預售的,應當說明理由。
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預售商品房。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信息,並提供免費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