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根據威信煤礦合夥協議中重新確定並在工商登記備案的出資比例,岑健對應的股份比例為:4.25萬元÷34.25萬元= 12.4%。(第三步)最後,張、黃以威信煤礦的名義在六盤水晚報上刊登了壹則啟事。該通知稱:“岑健因未履行對威信煤礦的投資義務,經合夥人同意,決定去除其姓名,註銷其在威信煤礦12.4%的股權。”至此,煤礦全部被張、黃霸占。
岑與張、黃簽訂《合夥入股合同》,以雙方約定的市場價75萬元的價格將煤礦49%的股份轉讓給張、黃。而張、黃將這75萬元交給岑,壹分未付。但張、黃單方面以該礦清產核資的實際財產價值為基礎重新確定了原出資額,卻沒有花壹分錢,而是合法收購了該礦87.6%的股份。股權轉讓市場價格75萬元及企業實際財產價值;受讓的49%股權和原出資對應的股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被張超和黃偷走了!以樹代花侵吞了別人的股份。這是張超和黃詐騙(挪用公款)罪的核心行為!
而張、黃以通知的形式宣布註銷岑建所12.4%股權,更是壹種趁火打劫的行為!
壹言以蔽之:岑僅將煤礦49%的股份以75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張、黃。然而,張和黃通過各種手段取得了煤礦的所有股份。這就是本案的鐵壹般的事實!
張、黃不僅在這裏使用了假冒他人簽名、偽造工商登記文件的手段;還采用偷換概念、以花代樹、哄搶的手段。
然而,8年來,岑先後十多次以書面形式向六盤水公安機關提出對張、黃的刑事指控,但均未能立案。六盤水市委成立的調查組多次向上級反映,煤礦股份全部轉讓給張、黃,並由岑簽字。他們故意糾纏於此,將與張、黃收購股權無關的轉讓協議上的簽字行為,與隨後張、黃查封股權、真實偽造簽字登記的威信煤礦合夥協議混為壹談,從而欺騙組織,混淆視聽。目的是為犯罪分子開脫!
事實上,無論這些法律文書上的簽名是偽造的還是會簽的,都不能否認張、黃的犯罪事實。因為,在這些假文件中,除了岑健的假冒(會簽)姓名外,還有張和洪的親筆簽名!這證明他們不僅是知情人,還直接參與了假證件的制作。而依靠這些假文件獲取的他人的財產,全部屬於張超和黃,並沒有其他人。隨後,他們理直氣壯地控制並占領了整個煤礦。這完全可以認定他們已經依法構成詐騙罪(或職務侵占罪)。妳可以請人幫妳做。不能親自偽造不是罪與非罪的界限。是否構成犯罪的實質,要看是否使用虛假的合同、文件、證明材料,從而非法取得他人財物。
而張、黃的犯罪行為長期未被查處,卻長期逍遙法外,長期霸占煤礦,攫取豐厚利潤。不用說,它頭上有壹把傘。六盤水地方官煤勾結集團的威力也可見壹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