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衢州市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交通等活動。市區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自行車。國家標準如有修訂,應符合新標準。
第四條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合法、便民的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引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形成安全文明出行的意識和行為習慣。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協調管理的工作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自行車的註冊登記和道路交通管理;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質量的監督管理;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的監督管理;
(四)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在城市人行道停放的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規劃、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將非機動車和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建設納入城市規劃。
建設人行過街設施或者停車場時,應當設置匝道,方便電動自行車通行。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和居住區,應當配備和建設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並提供遮陽、防雨、充電等配套設施。
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立電動自行車服務中心,提供充電、維修、保險、駕駛員教育培訓等服務。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引導會員生產和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協助有關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進行管理。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新聞媒體、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電動自行車文明駕駛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教育宣傳活動,提高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操作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識。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公告目錄管理。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省級相關部門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目錄。未列入產品公告目錄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市區銷售和註冊登記。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電動自行車產品公告目錄,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已列入產品公告目錄,符合本市登記許可條件。
消費者購買的電動自行車因未列入產品公告目錄而無法在本市註冊的,可以要求更換或者退貨。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行駛證,懸掛號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二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主動避讓行人;
(二)在非機動車道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裏,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混合道路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裏;
(3)夜間行駛時開啟電動自行車的燈光;
(四)轉彎、變道、靠邊停車時減速慢行,並提前開啟轉向燈或者鳴喇叭;
(五)超車時提前開啟左轉向燈或者鳴喇叭,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左側超車;
(六)剎車失靈時下車;
(7)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正常通行時,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機動車道靠右側行駛,通過被占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八)限於十二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九)載物高度離地面不得超過150厘米,寬度離車把不得超過15厘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輪,後端離車身不得超過30厘米;
法律依據:
《衢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電動自行車登記和保險的具體辦法,由衢州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衢州市所轄各縣(市)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經衢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