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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電力工程企業協會協會機構

王錦鴻:山東省輸變電工程公司董事長、副總裁

鞠明江:副總裁,山東五洲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德軍:副總裁,濟南綠源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尚書慶:副總裁,兗礦集團東華建設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劉建剛:副總裁,青島鑫鴻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徐震:秘書長張洪宇:華能山東發電有限公司董事長、副總經理。

李計文:華電國際電力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副總裁、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楊:國電山東電力有限公司副總裁、副總經理

詹:大唐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工會主席。

肖興喜:副總裁,山東輸變電工程公司副總經理

鞠明江:副董事長,山東五洲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德軍:副總裁,濟南綠源電氣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尚書慶:兗礦集團東華建設有限公司副總裁、總工程師。

劉建剛:副總裁,青島鑫鴻達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

徐震:秘書第壹條協會名稱為山東省電力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山東省電力企業協會,英文簡稱SDPEA。

第二條本協會性質:本協會是山東省轄區內電力企業自願組成的省級、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服務與自律相結合,協調行業內部、相關行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為企業搭建溝通服務平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電力企業自律和自我完善,為全省電力行業和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電監會和登記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山東省濟南高新區舜華路750號大學科技園南校區14號樓6單元。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對電力行業進行調查研究,掌握基本情況,研究行業發展對策,提出促進全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行業內的基礎性和事務性管理,開展行業統計、業務聯系和技術、標準、工程、設備、造價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和咨詢。

(三)制定本地區本行業生產、經營和競爭的規章制度,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自律。

(四)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反映企業訴求,代表行業協調與相關行業、相關部門和客戶的矛盾糾紛,為會員單位提供相關法律咨詢和幫助,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電力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做好本地區電力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推進電力企業信用和安全評價體系建設。

(六)為成員單位提供管理、安全、崗位等相關培訓服務,不斷提高人員素質,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

(七)組織國內外電力企業的交流與合作,吸收和推廣先進的建設技術、工藝和企業管理經驗。

(八)建立內部交流刊物,建設行業網站,開展宣傳活動。

(九)承擔電力監管機構、地方政府和成員單位委托的其他任務。第七條本協會會員是電力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電力行業有壹定影響;

(四)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電力監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資質文件。

第九條會員實行註冊制度,程序如下:

(壹)提交會員申請表;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4)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組織對會員申請進行回復,並發放會員卡。

第十條會員因合並、分立或者終止,其會員資格應當相應變更或者終止。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提議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六)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權、陳述權和申訴權;

(七)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和行業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按照規定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接受本協會的監督、檢查和協調;

(八)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會員不遵守章程的,協會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違反公司章程的,由董事會罷免。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根據《山東省電力企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無記名投票);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制定和修改協會組織的選舉辦法;

(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改變和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電監會審核,山東省民政廳批準。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上屆理事會提名。

第十八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履行職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和年度財務狀況;

(五)決定吸收、罷免或處分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決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

(十)決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

(十壹)決定協會的註冊資本;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董事會應對有效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通知全體成員。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電力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山東電監會審核,省民政廳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如果連任,可以連任,但總統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和秘書長不能同屬壹個單位,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成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代表同意,報山東電監會審核並經省民政廳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5-10人,秘書長1人。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可以擔任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協會有1名名譽會長,3 ~ 5名名譽副會長。

協會聘請2 ~ 3名副秘書長,專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應行使下列權力: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籌備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召開;

(六)組織編制年度工作計劃草案,並報理事會批準;

(七)組織編制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報告和下壹年度財務預算草案,提交理事會審議;

(八)提名和聘請專家擔任協會顧問,並報理事會批準;

(九)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組織有償服務活動;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二十九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章程收取會費。

第三十壹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二條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本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機制,確保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五條協會法定代表人變更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山東電監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協會接受捐贈和資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和協會會員有權查詢捐贈、資助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者、贊助者和協會成員的詢問應得到真實和及時的答復。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合法服務收入主要用於彌補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福利補貼。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山東電監會批準、省民政廳批準後15日內生效。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理事會應當提出終止議案: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2)1/3以上成員聯名提議解散;

(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

第四十三條終止本協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電監會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在山東電監會及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到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省民政部門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山東電監會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65438年4月16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省民政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