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和國家環保總局文件
冀價[2002]125號
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規範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副省級省會城市計委、物價局、環保局:
為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行為,維護委托方和咨詢機構的合法權益,提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工作質量,促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行業健康發展,現就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環境影響咨詢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環節。環境影響咨詢的內容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含提綱)、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以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含提綱)、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技術評價。
第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屬於中介服務費,應遵循公開、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委托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選擇有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相應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負責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評估。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從事環境影響咨詢業務的機構應按本通知規定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環境影響評價和技術評估機構與委托方在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基準價基礎上上下20%的幅度內協商確定。
四、環境影響咨詢費以估算投資為計費基數,根據建設項目的不同性質和內容,采取估算投資定額的方式。如果不方便按估算投資額采用定額收費方式,也可按咨詢服務工日收費。具體收費方式見本通知附件。
五、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技術評估,必須符合國家和項目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和功能區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
六、環境評價大綱的編制應滿足以下服務質量標準:確定評價範圍和敏感保護目標,選擇評價標準,說明工程和環境保護特點,識別和篩選汙染因子、評價因子,設置評價主題,確定評價重點,選擇監測項目、點(段)、頻次和時段,確定預測評價模式和參數。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服務質量標準:建設項目概況、周圍環境現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影響的分析和預測、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損益分析、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和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等。
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大綱應滿足以下服務質量標準:初步確認項目選址和選線的環境可行性是否正確,評價等級、評價範圍、評價因子、評價方法和預測模式的選擇是否準確,敏感目標、監測點、監測時間和頻率的選擇是否合理,評價內容是否全面、評價重點是否突出等基本內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應當符合下列服務質量標準:
源強和物料平衡是否準確,工藝是否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環境影響預測參數選擇是否合理,預測結果是否正確,汙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經濟指標是否適當;
總量控制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要求,選址和選線的環境可行性結論是否明確,評價結論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規範。
八、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向委托方提供咨詢服務;服務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負責改進。如果造成損失,應根據損失程度向委托方返還部分或全部服務費。
九。委托方應當遵守本通知和項目合同的規定,向受委托的環境影響評價和評估機構提供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資料。因委托方原因導致咨詢業務量增加或延期的,環境影響評價與評估機構可與委托方協商增加費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服務費用計入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X.委托方和環境影響咨詢服務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擴展數據:
違法收費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法定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和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本法第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省級和副省級地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河北省生態環境廳-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於規範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