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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城郊結合部以前分的宅基地怎麽辦?

可以咨詢負責拆遷安置的部門。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壹)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因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三)因房屋面積有爭議,當事人要求測繪的。

第二十三條測繪單位應當對其出具的房地產測繪報告的準確性負責。用於房屋權屬登記的測繪報告,可以經登記機構審核。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構有權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a)該聲明是虛假的;

(二)塗改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三)房屋權利滅失,且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註銷登記的;

(四)符合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

(五)登記確有錯誤的;

(六)有證據證明持有人對該房屋不擁有產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註銷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收回原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宣布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作廢。

第二十五條登記機構對房屋權屬登記的房屋產權檔案,應當統壹管理,妥善保存。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修改、銷毀房屋產權檔案。房屋產權檔案可以按規定查閱、復制、抄錄。

第三章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商品房,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有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測繪報告;

(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新建非商品住房,權利人應當在房屋竣工驗收後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有土地使用證或者土地使用證;

(二)建設項目符合規劃的證明;

(三)測繪報告;

(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自然人建造的私有房屋,權利人申請房屋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測繪報告。

第二十九條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房屋權屬證書後,因下列事實,應當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壹)固定價格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出資股份;

(二)單位合並或隸屬關系改變;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裁決(調解書)等原因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的。

第三十條權利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買賣、交換、分割、合並、投資等以合同方式轉移房屋所有權的,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和合同;

(二)贈與、繼承的,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和公證書;

(3)根據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決定移交的,應提交法院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或調解書。

涉及國有劃撥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壹條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房改政策規定的期限內為職工辦理房屋權屬證書,並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10日內將房屋權屬證書移交給房屋權利人。

第三十二條依法強制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申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通知書和生效的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裁決(調解書)請求轉移登記,原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助轉移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原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協助辦理轉移登記的,登記機關在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同時,應當註銷原房屋所有權證。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權利人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壹)債權人的名稱發生變更;

(二)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三)住房面積發生變化的;

(四)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原房屋設計用途的;

(五)同壹所有權人的房屋登記單位分立、合並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房屋所有權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壹)房屋所有權人姓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姓名(名稱)變更的相關證明;

(2)房屋所在街道、門牌號、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決定變更的單位出具的變更證明;

(三)增加房屋面積的,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居民住房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房屋測繪報告;

(四)房屋面積減少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測繪報告、房屋滅失註銷登記表;

(五)房屋設計用途發生變化的,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材料;

(六)同壹所有人分割或者合並房屋登記單元的,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測繪報告。

第三十五條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抵押等他項權利,權利人和他項權利登記申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

(1)房屋所有權證。* * *部分房屋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及* * *有人同意設定他項權利的其他證明;

(二)抵押合同;

(三)主債權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條以在建房屋抵押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抵押擔保的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代理人的委托書、評估報告及抵押物清單;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因房屋滅失、他項權利終止等原因。,權利人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權利人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書、他項權利證書、相關合同、協議、證書等文件。

第三十八條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拆遷的房屋,在拆遷完成後30日內,由拆遷人統壹申請註銷登記。

第三十九條房屋滅失後,房屋所有權人未按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直接辦理註銷手續。

依照前款規定直接辦理註銷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權利人,並責令權利人限期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書;相關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交回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本市新聞媒體上公告房屋所有權證書無效。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商品房時,未按照規定向登記機關提交資料申請登記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房屋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房屋權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產管理部門處以每證1000元的罰款,並依法註銷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壹)采取虛假、隱瞞等非法手段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

(二)塗改或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

第四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在規定期限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未向房屋所有人發放房屋所有權證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拒絕向房屋所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的,經房屋所有人申請,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補發房屋所有權證書,並依法註銷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的申請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法定程序進行登記的;

(二)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註冊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註冊的;

(三)超越法定權限進行登記的;

(四)因登記工作人員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當的;

(五)故意刁難申請人或者拒絕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登記的;

(六)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有本條例前款第(壹)、(二)、(三)、(四)項規定情形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有關權利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依法註銷房屋所有權證。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3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