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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就業促進條例附件1: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重慶市促進就業條例(草案)》的說明

(165438+2009年10月24日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侯小川主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各位副局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9年6月9日,165438+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促進就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及其說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提請審議的草案向大會作如下說明:

第壹,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促進就業工作,出臺了壹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2003年以來,我市城鎮新增就業總人數達到135.95萬人,累計幫助城鎮失業人員就業96.78萬人,轉移農村勞動力778萬人。全市就業形勢基本穩定。然而,在未來很長壹段時間內,我市就業形勢依然不容樂觀:壹是勞動力總供給大於需求,經濟增長和就業需求不能滿足勞動力增長的需要;二是就業穩定性不高,部分就業人員隨時可能再次失業;三是勞動力素質低,技能人才特別是高技能人才嚴重短缺,成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瓶頸”;四是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比較脆弱,需要進壹步加強。因此,為進壹步貫徹落實《就業促進法》,需要在總結我市促進就業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就業促進法》的原則,將穩定的財政貼息制度、財政扶持政策和培訓激勵措施細化為地方性法規,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就業,實現我市就業與經濟發展的良性互動和均衡發展。

二。審查過程和主要內容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2009年立法計劃的安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既貫徹就業促進法和國家政策,又立足我市工作實際,註重解決工作中突出問題的立法思路, 在多次征求市級相關部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行政相對人意見的基礎上,借鑒江蘇、江西、河南等省市經驗,起草了送審稿。 市政府法制辦和我局廣泛征求了公眾意見;多次召開市級部門論證會和長江航務管理局人力資源部、華為人才市場、重慶大學就業中心、重慶民族職業培訓學院等用人單位、中介機構、培訓機構座談會;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立法審查委員會等相關專家進行專題論證。草案在吸收各方意見、借鑒其他地方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會同市人大內務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修改完善,並於2009年6月9日提交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 * *草案共八章五十六條,除總則、附則和法律責任外,主要對政策扶持、創業扶持、就業服務與管理、職業培訓和就業援助等方面進行規範。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促進就業的措施

草案整合細化了國家和本市促進就業的有效扶持措施,明確了適用範圍和相應程序:政府批準或者核準的生產經營項目申請報告應當預測就業崗位,並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第九條);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的適用對象和條件(第十條);就業專項資金的來源和使用範圍(第十壹條);為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規定統籌安排民政、移民、土地、扶貧、助殘等就業促進專項資金(第十二條);為了應對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的影響,支持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規定了穩定崗位補貼和待崗培訓補貼制度(第14條);為維護進城農民工的合法權益,規定進壹步完善農民工戶籍轉移、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賃、社會保障等政策措施(第十六條)。

(2)支持創業的措施

為鼓勵和支持創業,草案作出專章規定:經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對有創業意願的本市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培訓補貼(第二十條);政府以低價租賃或免費方式為勞動者創業提供經營場所(第21條);對相關創業者創業,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給予補貼(第二十二條);積極培育有利於促進創業的相關社會組織(第二十三條)。

(三)公共就業服務措施

草案從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強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能入手,進壹步規範就業服務和管理活動: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人力資源服務平臺,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和相關設施建設,完善信息發布制度(第二十五條);為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行為,規定了服務項目、經費來源和績效考核制度(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為了掌握就業的基本情況,規定了勞動力調查和統計制度以及就業備案和失業登記制度(第29至32條)。

(4)保障公平就業的措施

為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權利,反對就業歧視,草案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工作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強調禁止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機構不得含有就業歧視內容(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51條)。

(5)關於職業培訓制度。

為鼓勵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提高就業能力,促進穩定就業,草案完善了職業培訓制度:為保障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規定了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的使用範圍(第三十六條);為鼓勵登記失業人員和農民工參加職業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規定了職業培訓補貼制度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制度(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為加快人才高地建設,建立了高技能人才培養、使用和激勵機制(第三十八條);為整合培訓資源,提高培訓質量,強化了政府加大公共培訓基地建設的責任(第39條);為保證職業培訓質量,規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方式確定,並實行培訓質量評估制度(第四十壹條)。

(6)關於就業援助制度

為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草案規定了就業援助制度:明確了就業困難人員的範圍(第四十二條);為切實幫助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就業,規定了公益性崗位範圍、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就業補貼、法律援助等措施(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

以上解釋和草案是否妥當,請壹並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