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規定。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亭財字[2006]第382號
各學會所屬單位及主管部門:
現將《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轉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二零零六年十壹月二十八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將《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妳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辦法》對公務人員出差進行了重大改革,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高度重視。
二、本《辦法》自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實施後,各地區定點飯店的確定,以及定點飯店相關信息的收集和發布還需要壹段時間才能完成。在此期間,商務旅客的住宿主要在各地區、各單位的內部賓館、招待所。內部賓館、招待所接待條件不具備的,壹般應入住社會三星級及以下的賓館、飯店。出差人員暫按以下憑據報銷:副部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科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科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
各地區酒店將在指定工作完成後另行通知。
三、請各單位將收集到的各方面報告及時反饋給我部。
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二零零六年十壹月十三日
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城際交通費用
第三章住宿費
第四章糧食補貼
第五章公雜費
第六章出席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七章調動和安置的差旅費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保障因公出差人員的工作和生活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設在北京以外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差旅費的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按規定標準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
第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次數和天數。嚴格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將差旅費轉嫁給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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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際交通費用
第六條出差人員應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並憑憑證報銷城際交通費用。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商務旅行者使用的交通工具級別見下表:
(2)應嚴格控制商務旅客的飛行。如果出差距離長,或者任務緊急,只有經處級以上領導批準,他們才能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局級以下的,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方可飛行。
(三)副部長及同等職務人員出差時,因工作需要,可由壹人陪同乘坐火車、輪船頭等艙或飛機頭等艙的軟座。
第七條當日晚8時至次日早7時乘坐火車旅行超過6小時,或者連續旅行超過12小時的,可以購買同座臥鋪票。符合條件未購買臥鋪票的,按照實際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貼。如果能坐軟臥,改成硬臥,就不補貼了。
第八條航班、機場往返班車、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每人每次限壹份),憑據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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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住宿費
第九條財政部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各級人員住宿費開支上限。
第十條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副部長級人員住套房,司局級人員住標準間,司局級以下兩人住壹個標準間。
出差人員必須入住指定酒店,住宿費按指定酒店收費標準報銷。因特殊情況,不入住指定酒店的,在出差住宿費用上限內報銷。
出差無定點飯店的,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標準上限內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投標、談判等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布。
第十壹條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暫不提供定點住宿,其住宿費按出差住宿費用上限報銷。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沒有住宿發票的,住宿費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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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糧食補貼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夥食補助費按出差的自然(日歷)天數定額,每人每天發給50元。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安排,不實行包幹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支付餐費,如實向所在單位申報,每人每天憑接待單位收據在50元以內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餐費用於沖抵招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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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公雜費
第十五條公務人員公雜費按出差的自然(歷)天數定額,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貼市內交通、通訊費用。
第十六條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當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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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出席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統壹安排食宿的,由會議承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支付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旅途中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差旅費規定向所在單位報銷。小型調查研究研討等不統壹安排的會議期間和旅途中的食宿、夥食補貼和公雜費,退回所在單位,按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到基層單位實習(見)、工作培訓、支援工作和各種隊伍等人員,旅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規定報銷;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夥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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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調動和安置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工作人員因調動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因公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時,壹般不允許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產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用,在每人每公裏1元以內報銷,超出部分自理。
以上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庭成員(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有贍養關系的家庭成員)壹起調動的,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托運費,由調入單位按調入人員的標準報銷。隨調人員年滿16周歲的子女所發生的壹切費用,均按壹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與被轉移人員同住的家屬應與被轉移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出差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以留在原地。後續遷移期間的差旅費,以及被批準遷移到被遷移人員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被遷移人員的非居民家庭成員的差旅費,由被遷移人員的被遷移單位報銷。
第二十壹條職工家屬的安置費用。根據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不與本人同住的配偶(非在職人員)及其在世親屬遷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差旅費。
第二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工作的差旅費,由軍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按照合理路線和規定標準計算支付,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付部分作為本單位差旅費的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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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或調動工作,經單位領導批準,提前回家探親,繞道交通費從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中扣除,額外費用由個人承擔。繞路和在家期間不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在出差期間,因觀光或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的參觀和費用,均由個人承擔。出差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請、禮品和觀光遊覽。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的住宿限額標準和夥食補助費的包幹標準做出妥善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住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和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中國* * *產黨、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直屬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差旅費管理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蔡文[1996]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