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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鼓勵散裝水泥的生產和推廣,提高社會和經濟效益,節約資源,減少環境汙染,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生產和推廣的管理。第三條本市鼓勵生產和使用散裝水泥。

發展散裝水泥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壹管理的原則。第四條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生產和推廣工作。

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有關部門承擔本區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生產和推廣的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配合做好散裝水泥生產和推廣使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條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壹)貫徹執行有關散裝水泥生產和推廣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全市散裝水泥發展規劃,經市經濟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散裝水泥生產和推廣的信息交流、人員培訓、宣傳教育,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統計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情況;

(五)查處違反散裝水泥生產和推廣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六條水泥生產企業(含水泥粉磨站,下同)應當提高生產和供應散裝水泥的綜合能力,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回轉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達到50%、立窯生產線散裝設施能力達到20%的要求;新建水泥生產企業(含新建生產線,下同)必須具備70%的散裝設施能力。

新建、擴建、改建水泥生產項目必須堅持生產項目與散裝設施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水泥生產項目時,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對散裝水泥配送能力進行審查;未經審查同意,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第七條施工單位按照《武漢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條例》在施工現場使用商品混凝土,必須配備與散裝水泥使用量相適應的設備;經批準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必須配備占工程預算水泥用量70%的散裝水泥設備。

現有水泥制品企業必須逐步配置使用散裝水泥的設備。新建水泥制品企業配備散裝水泥設備占年水泥消耗量的70%。第八條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的均化、檢測、計量等工作,確保散裝水泥質量合格、計量準確。散裝水泥生產、經銷、運輸企業、水泥制品企業和散裝水泥用戶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散裝水泥生產、裝卸、運輸、儲存和使用的設施、設備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防止揚塵汙染。第九條市經濟部門應當根據全市散裝水泥發展規劃,每年向水泥生產、制品企業和施工單位下達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的指導性計劃,為散裝水泥生產和使用單位提供信息咨詢和協調服務。第十條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1噸袋裝水泥2元的標準向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本市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的水泥銷售單位和個人,應當持有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繳納有效憑證;否則可能賣不出去。

外地水泥生產企業在本市銷售的袋裝水泥未在當地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標準向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第十壹條使用水泥的單位應當按照1噸袋裝水泥3元的標準向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第十二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水泥生產企業支付,在管理費中列支;由建設單位支付,列入建設項目成本;由水泥制品企業和其他使用水泥的單位支付,計入生產成本。第十三條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並加蓋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財務專用章的票據;委托代征的,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向代征單位支付代征費。第十四條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於政府專項資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用於散裝水泥設施、設備建設或改造項目,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使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和項目建設可行性報告;

(二)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對項目進行可行性審查;

(三)經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四)經市財政部門批準,按項目預算撥付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