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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縣國土局內部機構

(1)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文件材料起草、重要會議組織、報文、印刷、文秘事務、信息整合、新聞宣傳、網絡建設管理、檔案、保密、接待、計劃生育、信訪等工作。負責物業管理、車輛、安保和後勤服務。

㈡人事教育股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工資和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工作;承擔全縣基層國土資源所考核、任免、調配、獎懲、退休、人事管理等相關具體工作;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目標管理和整體員工的年度考核管理;負責局機關老齡工作;負責幹部職工人事檔案的統籌管理及相關政審工作;制定並實施整體人事教育工作計劃;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政治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學習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和崗位教育培訓。

(3)財務股

研究、制定並實施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和措施;負責專項資金、國土資源費等業務收入的財務管理;對土地和礦產相關費用的征收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地質災害防治、礦產資源保護、地質勘查和信息化建設項目;組織匯總編制財務預決算;監督檢查直屬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全系統固定資產管理,監督機關及直屬單位資產;指導全系統規劃財務工作。

⑷政策和法規股

組織協調起草、修訂和審查涉及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法制教育;依法組織協調行政工作,代表本局參加訴訟活動,辦理有關行政復議事項。

㈤規劃股

組織研究土地綜合開發整治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測繪發展規劃等專項規劃;擬定全縣土地供應及政策;組織研究縣域和重點區域的土地綜合開發整理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審查上報國務院和省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全縣鄉(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編制農用地轉用計劃;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

(6)耕地保護單位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制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相關元寶和技術方案;參與查處非法占用耕地案件;組織開發耕地後備資源,負責編制耕地占補平衡計劃,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計劃和資金分配及補償意見;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申報、檢查和驗收;承擔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荒山、荒地、灘塗開墾開發的立項和報審工作。

(7)建設用地單位

負責承擔需報上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各類建設項目自行征用土地的審批;參與建設項目用地初步論證,組織建設用地聯審;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資格審批;負責城鄉個人建房用地的審批,臨時用地和延期用地的審批和管理;參與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工作;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檢查各類建設項目用地落實情況。

㈧地籍管理股

負責全縣土地行政和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組織土地使用證年檢;組織實施土地確權、抵押登記、發證、審查證明材料、調處權屬糾紛和權屬管理,承擔個人和單位之間建設用地的地類、權屬和面積確認,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㈨房地產管理股

負責全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的管理和監督,以及土地交易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查;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具體工作;負責土地儲備管理,審查土地儲備計劃和方案;代表政府起草征地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負責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土地出讓金和土地轉讓的審批;負責編制年度土地使用權供應計劃和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負責起草土地出讓方案;審查企業土地資產處置方案;負責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工作,負責評估機構土地評估資質的初審;組織地價評估聯合聽證會,負責土地評估結果的備案管理;負責組織全縣房地產對外投資;組織發布土地供應信息;管理閑置土地,收取土地閑置費,組織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工作。

(10)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單位

參與研究制定全縣礦產資源政策和礦產儲量管理辦法;組織建立和完善全縣礦產資源評價專家系統;負責指導礦產資源儲量的評估、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鑒定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零星分散礦產、砂巖、粘土和礦產資源儲量;負責建設項目涉及礦產資源的相關審查;負責地質資料的提交;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

(十壹)礦產開發管理單位

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負責資料審核、礦業權登記發證、礦業權轉讓、出租、招標拍賣等權屬變更的審批和登記;依法劃定礦區範圍,調解重大礦業權爭議;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負責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年檢;組織檢查礦產品的運輸和銷售,參與查處涉及礦產資源的違法案件;協助征收礦產資源相關費用。

(十二)地質勘探股

參與編制縣級地質勘查計劃並監督實施;地質勘查單位資質初審;指導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依法進行勘查登記和地質勘查項目立項;依法參與調解地質勘查糾紛和爭議;協助組織確認國家出資探礦權的評估結果。

(十三)地質環境股

制定和實施地質遺跡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的防治措施;組織制定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參與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全縣區域、城鎮、礦山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的管理;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發展規劃提供地質環境意見;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組織汛期地質災害防治值班工作和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的排查、恢復和整治,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監測和網絡管理;提出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跡保護區提交意見,承擔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和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事項審查;組織人為地質災害糾紛的調解和責任界定。

(十四)測繪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產業政策;對報送上級審批的測繪單位資質和測繪人員測繪工作證進行初審;按國家規定審核縣外組織和個人的新測繪;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管理地圖編制工作,編制全縣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查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查向社會公布和展示的本縣地圖;編制、上報和實施測繪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負責管理和組織全縣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和測量控制系統的建立、更新和使用;負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成果的管理、發布和服務,按規定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組織實施全省測繪技術標準和法規;審查對外提供的測繪成果;負責本縣測繪業務的技術咨詢和技術培訓;根據國家測繪任務登記機關的規定,負責本縣的測繪任務登記;負責全縣重大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