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男女享有平等權利。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四條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受到產權保護。承包方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轉讓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時,承包方有權依法獲得補償。第五條村規民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村規民約中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的規定無效。第六條承包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廢棄土地。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鼓勵承包方增加土地投入,提高土壤肥力,提高農業生產能力。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工作。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向農民收取費用。第二章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享有和確認第九條未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應當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第二輪土地承包。
禁止以劃分“口糧田”、“責任田”、城鎮規劃等建設需要為由,不落實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
已經進行第二輪土地承包的地方,不得因實施本條例而重新組織承包。第十條家庭承包經營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組織承包時,下列人員依法平等行使土地承包權:
(壹)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出生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登記的人員;
(二)因合法結婚、收養,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
(三)根據國家移民政策,戶口遷入集體經濟組織的;
(四)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並實際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無穩定非農職業,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被接納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五)原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現役義務兵、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士官和高等院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
(六)原戶口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服刑人員;
(七)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享有土地承包權的其他人員。
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統壹組織承包後,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和符合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新增人口,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享有土地承包權。合同期限為本輪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第十壹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包方及負責人的變更、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合並而變更或解除。
省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二條發包方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報鄉(鎮)人民政府,由鄉(鎮)人民政府統壹向縣級人民政府申領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程序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發包方應當及時向承包方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得代為保管或者扣押。第十三條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及相關文件、檔案等管理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合同登記等登記資料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部門管理。
承包方有權查閱、復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等登記資料。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不得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