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水利、市政和園林、建設等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相關測繪工作。第五條鼓勵測繪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促進測繪市場健康發展。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投資本市測繪項目和地理信息產業,並保護其合法權益。第六條鼓勵采用先進的測繪技術和設備,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推動測繪技術進步和創新。
對在測繪管理、科學研究和測繪基礎設施保護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七條市、縣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基礎測繪管理工作。市縣基礎測繪包括:
(壹)建立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測繪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1: 500、1: 1000、1: 2000的地圖、視頻地圖和數字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立和維護數據庫;
(四)編制和更新本級行政地圖;
(五)省測繪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第八條市、縣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第九條市、縣級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測繪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和當年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劃。
基礎測繪項目由測繪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縣基礎測繪成果應立即更新。第十條市測繪部門負責編制全市地籍、權屬界線測繪等規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規劃測繪、房產測繪、建築、水利交通等領域的工程測量,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技術規範組織實施。
在本市建成區內鋪設各類地下管線和建設各類工程,必須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及時測量和竣工;城鄉規劃、市政和園林、建設等部門分別負責城市地下管線普查的基礎工作,確保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的完整性和現狀性。第十壹條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國家規定的測繪系統和測繪基準,或者經依法批準的地方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並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範和標準。第十二條市、縣級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壹的地理信息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服務平臺,促進地理信息資源的享有、開發和應用。第十三條建立專業地理信息系統,應當使用符合規定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第十四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財政部門在審核測繪項目預算支出、購買遙感影像資料或者測繪航空攝影時,應當征求同級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
有合適的測繪成果,不需要測繪,也不需要購買。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避免重復投資。第三章測繪市場第十五條在本市從事測繪項目委托、承包、技術咨詢服務或者測繪成果交易,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的原則。
政府采購範圍內的測繪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市測繪主管部門受省測繪主管部門委托,受理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申請並提出初審意見,報省測繪主管部門審批。
非本地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前,應當將有效的測繪資質證書等材料報市或者縣級測繪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