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先生在Xi高新區的高辛芳華買了壹套房子。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他發現很多條款是不公平的,免除了開發商的責任,侵害了消費者的權利,所以拒絕簽訂合同。
消費者
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條款。全款購房後拒絕簽合同。
2020年6月5438+065438+10月,市民付先生看中了市科技路1號芳華小區的壹套房子,並於6月5438+065438+10月8日與開發商(以付先生妻子的名義)簽訂了認購協議。根據認購協議,傅先生購買的房屋折價後總價為85萬余元,隨後傅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
幾天後,付先生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發現部分條款對買方不公平。
如第十二條關於逾期交房責任的約定中說“出賣人應當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買受人交付房屋,但為保證商品房交付質量,買受人同意給予出賣人90天的延期,即出賣人在延期期限內交付房屋的,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付。”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延長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壹的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買受人已交付房價款的1%。
付先生稱,在簽訂認購協議和支付購房款前,銷售人員未出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也未對即將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進行說明,明顯對買方不利。“逾期90日內不算逾期”、“逾期違約金不超過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的1%”的約定,相當於免除了開發商的部分逾期違約責任。
付先生說,發現這個問題後,他和妻子最初希望更改相關條款,但銷售人員說合同是定制的,所有買家都簽了這樣的合同,內容不能更改。因協商未果,他沒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開發者
可以通過優待補償,但合同條款不能更改。
根據付先生提供的該售樓部銷售人員與其妻子的聊天記錄,銷售人員曾表示“我們的合同是房管局備案的,合理合法,不能有任何刪改。如果合同中有不合理的要求,那麽房管局也不能給我們備案。如果因為合同條款而拒絕簽約,我們將扣除20%的違約金。”該工作人員還表示,這是領導的意思,她只是傳達壹下。
付先生說,明顯對買方不公平的合同條款不能更改,他覺得這是霸王條款。
此後,付先生查閱了《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並通過咨詢律師了解了很多法律知識。他認為合同條款違反了《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另壹方。此外,《合同法》第四十條也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無效。”
之後傅先生與項目銷售經理多次溝通,未達成壹致意見。雙方在《總回憶》中反復表明,銷售經理明確表示合同條款不可更改,但可以做壹些讓步,並提出現價98折的方案,但傅先生仍不同意。
傅先生說,他認為最好的保證是改變合同條款。後來對方提出了賠償方式,但他覺得對方提供的賠償金額無法抵禦風險,在談判中要求適當增加。最終協商未果,只好向行政部門投訴,希望修改後簽合同。
相關部門
發現合同中沒有“霸王條款”,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或房管部門解決。
65438+2月14,付先生以“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權利”為由,通過網站12315進行投訴,並提交了相關證據。
65438+2月65438+6月,付先生收到了轄區工商部門的電話回復。對方表示,付先生提供的購房合同條款不存在違反工商法律法規的情況,不存在霸王條款,建議通過司法途徑或房管部門解決。對此,付先生表示無法接受,他已繼續向有關部門投訴此事。
65438 10月5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聯系到涉事項目的壹位銷售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確實有買家因為對合同條款不滿而拒絕簽約。對方也向工商部門投訴,並向工商部門解釋。針對此事,公司同意給對方全額退款,也告知了當事人,但對方壹直沒有到公司辦理退款手續。
律師
如遇霸王條款,買方有權要求修改合同條款。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趙良善認為,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過低,對買受人不公平,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修改。即使不修改,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買方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調整約定的違約金。
趙良善說,在房屋交易中,如遇霸王條款,買方有權要求修改合同條款。如果因為雙方未就條款達成壹致而無法簽訂正式合同,開發商要求購房者支付違約金顯然有失公允。買方可以通過訴訟途徑要求法院撤銷違約金條款。當然,如果雙方在認購書中對房價、房屋基本信息等基本條款有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關於認購的約定, 商品房訂購、預訂具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出賣人已按約定接受購房款的,該約定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認購書也可視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趙良善說,網上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基本都是房管局提供的標準合同,但實際操作中,開發商會在空白處或補充條款中約定大量霸王條款。對此,買方可以充分向當地房管局反映,房管局會協調處理。即使開發商不修改霸王條款,如果涉及訴訟或仲裁,法院或仲裁委仍會認為開發商約定的霸王條款無效。華商報記者張成龍
來源:華商。com-華商報
編輯:唐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