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想知道在長春高新開發區辦幼兒園需要辦理哪些部門的手續?

想知道在長春高新開發區辦幼兒園需要辦理哪些部門的手續?

推薦幾個網站:我可以在上面找到所有關於幼兒園的信息。

Www.cnfirst.net中國兒童教育網

First.net這裏到處都是幼兒園相關的東西。妳應該有妳需要的壹切。很全面。

給分。

幼兒園法人不要求有幼兒教師資格證,但園長必須是幼兒教師,幼師還必須有幼兒教師資格證。開辦幼兒園,要先報當地教育局審批。取得辦學許可證後,必須到衛生防疫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

國家教育委員會全日制和寄宿制幼兒園

編制標準(試行)

1987年3月9日為提高幼兒園科學設置水平,進壹步發揮幼兒園在教育體系中的基礎作用,保障幼兒健康成長,制定本標準。

首先,班級的規模

小班(三到四歲):20到25人。

中班(四至五歲):26 ~ 30名學生。

大班(五至六歲):31 ~ 35名學生。

第二,教職員工與兒童的比例

全日制幼兒園:1: 6 ~ 1: 7

寄宿制幼兒園:1: 4 ~ 1: 5

第三,主要教學人員的配置比例

園長:3個班及以下幼兒園1所;四個班以上的幼兒園壹般兩個人;十個班以上的寄宿制幼兒園可以有三個人。

專任教師:全日制幼兒園和寄宿制幼兒園平均每班會有2 ~ 2.5人。

護士:全日制幼兒園平均每班0.8 ~ 1人;寄宿制幼兒園平均每班2 ~ 2.2人。

做飯:幼兒園每40 ~ 45個孩子壹人壹日三餐;少於三餐的幼兒園要減少。

醫務人員:全日制幼兒園壹般配備1人,超過200人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兒園壹般配備2人,超過200人的酌情增加。

會計人員:三班以上幼兒園設專職會計1名;根據幼兒園的規模,出納應配備壹名專職或兼職人員。

具體把握上述專任教師、護士、炊事員的比例時,壹般是六個班180人的中間數。大於這個數的向低比例方向浮動,小於這個數的向高比例方向浮動;有其他特殊情況也可相應浮動。

幼兒園所需的其他工作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總編制內調劑。

四、示範和實驗幼兒園的工作人員,由編制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標準確定。

五、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和保障本市學前教育的發展,提高學前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學前教育。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學齡前兒童的教育。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機構,是指幼兒園、托兒所以及其他教育學齡前兒童的機構。

第三條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的組成部分。

實施學前教育,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教育兒童在體、智、德、美等方面全面發展,促進兒童身心健康、和諧發展。

學前教育應當遵循學齡前兒童的年齡特點和身心發展規律,將保育與教育相結合,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將教育融入生活和各項活動中。

本市提倡和支持發展3歲以下嬰幼兒早期教育。

第四條發展學前教育是政府、社會、家庭和學前教育機構的共同責任。

本市積極發展面向全體學齡前兒童的多種形式的社區學前教育。

本市學前教育機構以社會力量為主體,發揮政府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在提高教育質量方面的示範和引導作用。

第五條本市支持遠郊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學前教育。

本市重視和支持殘疾兒童學前教育。殘疾兒童的學前教育應從嬰兒開始,並與康復和訓練相結合。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支持和發展適合少數民族特點和需要的學前教育。

第六條本市采取措施,鼓勵社會組織和公民依法舉辦學前教育機構。

本市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以捐贈等多種形式支持學前教育發展。

第七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學前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學前教育責任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的領導,綜合協調學前教育發展,將學前教育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舉辦具有示範作用的學前教育機構。

鎮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協調學前教育機構和相關部門、協會在社區開展學前教育活動。

農村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學前教育,采取多種形式保障轄區內的學齡前兒童接受學前教育。

第九條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對學前教育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學前教育管理工作,並對各類學前教育機構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學前教育工作。

第十條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持學前教育,為學齡前兒童的健康成長提供幫助。

社區內各級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為未進入社區學前教育機構的兒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從事學前兒童居家養老的從業人員提供學前教育指導和服務。

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學齡前兒童的教育負有首要責任,應當為兒童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學習科學的教育方法,配合學前教育及相關機構促進兒童全面發展。

第三章學前教育機構和從業人員

第十二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重視促進學前兒童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的健康發展,培養良好的生活和衛生習慣;促進兒童智力發展,培養兒童熱愛祖國和良好的道德品質。

鼓勵學前教育機構與社區合作宣傳保育和教育知識,支持社區開展學前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學前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校址安全,環境適宜;

(二)有符合學前教育要求的場所、設施、設備,並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三)有相應的控股資金;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健康條件的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向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偏遠農村地區的學前教育機構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登記,鄉、鎮人民政府向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前教育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五條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安全防護和衛生保健制度,保障學前兒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學前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和愛護學齡前兒童,嚴禁歧視、侮辱、虐待和體罰學齡前兒童。

第十六條學前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取得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學前教育合格證書。在學前教育機構工作的其他人員,必須具備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從事學齡前兒童家庭護理的從業人員應當在其所在社區接受保育和教育知識和方法的培訓,並每年定期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第四章學前教育安全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學前教育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開展有關教育改革、評估、表彰、培訓和支援遠郊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學前教育,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挪用或者克扣。

第十九條學前教育機構實行成本核算制度。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成本測算收費標準,經物價部門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條新建城市住宅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和建設標準,規劃建設配套的學前教育設施。

必須利用居民區學前教育設施發展學前教育。配套學前教育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在三個月內交付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與社區管理機構協商或者公開招標舉辦學前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學前教育設施挪作他用。

利用居住區配套設施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為社區居民服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使用配套設施的學前教育機構收取國家和本市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二十壹條學前教育機構使用水電,執行中小學水電繳費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按照中小學建設減免收費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在教研活動、人才培養、表彰獎勵等方面與政府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定、申報教育科研項目、評先評優、科研成果鑒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學前教育機構工作人員同等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本市支持、鼓勵和組織學前教育科學研究,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

新型學前教育培訓項目、教材等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當經過專家鑒定,並報市或者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市積極發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遊戲軟件、教具和玩具,但內容或者產品質量不得危害學齡前兒童的身心健康。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未按照規劃和建設標準配套建設學前教育設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將配套的學前教育設施挪作他用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追回被挪用的學前教育設施。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使用國家和本市規定以外的配套設施向學前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外合作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或者舉辦學前教育機構招收外籍兒童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01年9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