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財務顧問的發起人需要具備什麽條件?

(1)關於財務顧問的資格管理。

這個不能考。不是妳夠不夠資格的問題,而是這個考試只是停留在規定上,沒有在實踐中組織過,想考也考不了……主要是財務顧問保薦人制度沒有落實。

(2)妳是怎麽拿到理財顧問保薦人資格的?需要考試嗎?

會計師事務所不能簽財務顧問保薦人,那叫什麽?

(3)財務顧問與財務顧問保薦人的區別。他們

財務顧問的發起人需要具備什麽條件?

(1)關於財務顧問的資格管理。

這個不能考。不是妳夠不夠資格的問題,而是這個考試只是停留在規定上,沒有在實踐中組織過,想考也考不了……主要是財務顧問保薦人制度沒有落實。

(2)妳是怎麽拿到理財顧問保薦人資格的?需要考試嗎?

會計師事務所不能簽財務顧問保薦人,那叫什麽?

(3)財務顧問與財務顧問保薦人的區別。他們

財務顧問的發起人需要具備什麽條件?

(1)關於財務顧問的資格管理。

這個不能考。不是妳夠不夠資格的問題,而是這個考試只是停留在規定上,沒有在實踐中組織過,想考也考不了……主要是財務顧問保薦人制度沒有落實。

(2)妳是怎麽拿到理財顧問保薦人資格的?需要考試嗎?

會計師事務所不能簽財務顧問保薦人,那叫什麽?

(3)財務顧問與財務顧問保薦人的區別。他們分別能做什麽?

無關財務主要講資金怎麽用,怎麽做賬。

(4)更換持續督導財務顧問的保薦人不好嗎?

保薦顧問可以看作是金融機構的具體協調人,需要壹定的資質和資格。只不過更換財務顧問的發起人,可以看作是壹個金融機構內部人力資源的調整,調整的原因可能五花八門,但不能說對具體項目是好是壞。還有壹種可能是項目方主動提出換,因為主辦方不擅長處理事務或者溝通。歡迎交流!

⑤財務顧問發起人註冊條件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二章“業務許可”第八條第(四)項規定:

從事上市公司並購財務咨詢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相關人員應當單獨設立專門機構。

第十條財務顧問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主辦的財務顧問,且成績合格;

(四)所在機構同意推薦其為本機構財務顧問的發起人;

(五)沒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債務;

(六)最近24個月內無不良誠信記錄;

(七)最近24個月內未因違反行業規範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懲戒;

(八)最近36個月內未因非法執業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可行。

⑥什麽是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什麽是財務顧問的贊助商?

保薦機構是承擔對上市公司申請上市的推薦義務,並對上市公司上市後壹段時間內的信息披露和權利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個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推薦企業上市作為擔保。

理財顧問是指具有專業金融知識,為客戶提供投資理財咨詢和規劃服務的專業人士。

保薦代表人資格

1,具有2年以上投資銀行從業經驗,且至少擔任過1年以來上市公司至少壹次境內外IPO、新股或可轉債發行的項目負責人。壹個項目只能有壹個項目負責人。

2.具有年以上投資銀行從業經驗,並參與過至少兩個上市公司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新股或可轉換債券的主承銷項目,壹個項目只確定兩個參與人,其中包括壹名項目負責人。

⑦什麽是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什麽是財務顧問贊助商?

保薦機構是依法承擔對上市公司申請上市的推薦義務,並對上市公司上市後壹段時間內的信息披露行為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簡而言之,就是依法承辦保薦業務的證券公司。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個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推薦企業上市作為擔保。

理財顧問是指具有專業金融知識,為客戶提供投資理財咨詢和規劃服務的專業人士。財務顧問在不同的公司和行業,工作職責和服務內容都不壹樣。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範和職業道德。

(7)財務顧問保薦人條件延伸閱讀:

保薦人應當在有效保薦期限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確認上市企業符合本所要求,並就上市企業上市後是否繼續符合要求向企業董事會提出意見;

(二)上市企業申請股票首次上市時,應當協助上市企業辦理股票上市,確認所有上市交易申請文件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

(三)指導和督促上市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回復上市企業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本所規則的詢問。

保薦代表人的工作內容:

(壹)負責證券發行和承銷項目的開發和實施;

(2)與項目相關機構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證監局、證券業協會)溝通,確保項目順利進行;

(3)發展和維護客戶關系。

⑧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機構和保薦機構需要什麽資質?

第六條證券公司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公司凈資本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二)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3)建立完善的盡職調查體系,具備良好的項目風險評估和核心機制;

(4)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6)須有不少於5名財務顧問。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財務咨詢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二)實收註冊資本和凈資產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風險控制和內部隔離制度;

(4)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公司申請從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資格前1年內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且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兩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經歷,最近兩年財務咨詢業務年收入不低於654.38+0萬元;

(七)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證券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65,438+00人,財務顧問不少於5人;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從事上市公司並購財務咨詢業務的其他財務咨詢機構,除符合前條第(二)至第(四)項和第(七)項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三年以上從事公司並購重組財務咨詢業務經歷,最近三年財務咨詢業務年收入不低於654.38+0萬元人民幣;

(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3年以上證券市場從業經歷或者5年以上金融從業經歷,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上市公司並購財務咨詢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或相關人員應當單獨設立專門機構。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其他財務咨詢機構不得擔任財務顧問:

(壹)最近24個月內有不良誠信記錄;

(二)最近24個月內因違反行業規範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懲戒;

(三)最近36個月內因非法經營受到處罰或者因涉嫌非法經營正在接受調查。

第十條財務顧問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二)具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主辦的財務顧問,且成績合格;

(四)所在機構同意推薦其為本機構財務顧問的發起人;

(五)沒有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債務;

(六)最近24個月內無不良誠信記錄;

(七)最近24個月內未因違反行業規範受到行業自律組織的懲戒;

(八)最近36個月內未因非法執業受到處罰;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詳見《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