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並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壹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壹方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和咨詢方以外的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各方。
4.“日”是指從任壹日零時至次日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款中約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的相關計價方法和規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中文為主導。如果不同語言有不同的解釋,以中文合同文本為準。
顧問的義務
第四條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信息,包括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承擔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範圍開展咨詢業務。
第五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咨詢方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指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除“正常服務”之外,由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咨詢方根據合同標準條款第13、20、22條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額外服務”。
第六條在合同履行期間或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的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信息。
客戶的義務
第七條委托方負責協調與本建設項目造價咨詢業務相關的第三方,並為咨詢方的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委托方應在約定時間內免費向咨詢方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相關的信息。
第九條委托方對咨詢方書面提交的需要在約定時間內答復的事項,應當作出書面答復。當咨詢方要求第三方提供相關信息時,委托方應負責傳達和傳遞該信息。
第十條委托方應授權壹名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方聯系。
顧問的權利
第十壹條委托人應當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範圍內,授予咨詢人下列權利:
1.在咨詢過程中,如果客戶提供的信息不清楚,顧問可以向客戶提交書面報告。
2.在咨詢過程中,咨詢者有權對第三方提出的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檢查或查詢。
3.咨詢過程中,咨詢方有權到項目現場進行調查。
客戶的權利
第十二條委托人享有下列權利:
1.委托方有權向咨詢方詢問工作進展及相關內容。
2.客戶有權就具體問題闡述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方認定咨詢專業人員未按咨詢合同履行職責,或與第三方串通給委托方造成人為和經濟損失時,委托方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解除合同,並要求咨詢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顧問的責任
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是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有效期。如果由於非咨詢方的責任導致進度延誤或延誤超過約定日期,雙方應進壹步同意相應延長合同的有效期。
第十四條責任期內,咨詢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並賠償因咨詢人單方過錯給委托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累計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費總額(不含稅)。
第十五條咨詢方未能及時核對或回答委托方或第三方提出的問題,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咨詢方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的賠償要求不能成立的,應當賠償委托人因索賠或其他要求而支出的各項費用。
校長的責任
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委托人向咨詢人提出的賠償或者其他要求不能成立的,委托人應當賠償咨詢人因該賠償或者其他要求而支出的費用。
合同的生效、修改和終止
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如果由於委托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咨詢人的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增加了工作量或工期,咨詢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這壹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影響。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時間應相應延長,並應獲得額外報酬。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壹方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應當在14前通知對方。由於變更或取消
第二十二條咨詢人因自身原因以外的原因暫停或終止實施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從而增加恢復實施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獲得額外的時間和報酬。
第二十三條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在達成新的協議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報酬
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方法,並按約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委托人未在規定的付款期限內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費的,應當從付款之日起賠償咨詢人應付費用的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是將規定支付期最後壹天的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報酬的時間。
第二十六條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的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有異議的,應在收到支付通知後兩天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通知,但委托人如無異議,不得延遲支付酬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費的貨幣和匯率,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其他的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員外出進行合同約定以外的考察,並經委托人同意,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咨詢人需要外部專家協助的,費用由咨詢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範圍內承擔;超出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範圍的,經委托人同意,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三十條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壹方不得轉讓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壹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和咨詢專業人員不得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按照合同規定,咨詢方不得參與任何可能與委托方利益相沖突的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二條因違反合同或終止合同造成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壹致,可提交相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協議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款
第壹條適用於本合同的法律法規,以及工程造價計價的方法和規定:
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範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下列類型的咨詢業務:(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查和經濟評價;(二)編制和審查建設項目的概算、預算、結算和竣工結算;(C)建築工程標底和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查;(D)項目談判、變更、合同糾紛的評估和索賠;(五)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監控工程造價,提供相關工程造價信息等。
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資料及雙方約定的提供時間由委托人提供。
第四條委托方對咨詢方以書面形式提交並要求在日內回復的事項應給予書面回復。
第五條顧問在任職期間如有失職,同意按以下方式承擔單方責任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報酬率(不含稅)
第六條委托方同意按照下列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金額向咨詢方支付正常服務費:委托方同意按照下列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金額支付額外服務費:委托方同意按照下列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和金額支付額外服務費: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按照匯率支付費用。
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時,委托人和咨詢人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壹致,可提交相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決:
(壹)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附加協議條款: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款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款(以下簡稱標準條款和專用條款)。
本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委托,委托方和咨詢方均應遵守。專用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根據建設工程的特點和條件協商後填寫。如果雙方認為有必要,也可以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改條款。
特殊條件的填寫說明:特殊條件應按與標準條件相對應的順序填寫。如第二條應根據工程類別、施工場地等建設項目的具體情況,填寫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有關工程造價的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明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等工程範圍,以及所承擔的咨詢業務與總承包或分包合同所涵蓋的工程範圍相壹致。其次,要明確項目建設不同。
工程造價咨詢全過程中的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
填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費標準時,簽訂合同時預付30%,工作量70%時預付70%,其余在咨詢結果敲定時壹次性付清。因委托人和第三方的阻撓或延誤造成額外服務的,咨詢人還應支付報酬,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時間由雙方約定。當註明付款時間時,應註明其後多少天。
如果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懲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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