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m時,應根據土質和深度放坡或加可靠支撐。
第2條在1米的槽、坑、溝內,嚴禁堆放泥土、材料和工具。溝、坑、溝邊緣與建築物、構築物的距離不得小於1.5m,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技術措施。
第三條開挖深度超過2米的槽、坑、溝邊緣必須設置兩道堅固的防護欄,夜間設置紅色標誌燈。
第四條大直徑樁和擴底樁施工前,必須制定防墜物、防坍塌、防窒息等安全防護措施,並由專人負責落實。
第二章腳手架作業防護
第五條鋼管腳手架應采用外徑為48-51mm,壁厚為3-3.5mm,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裂紋的鋼管。木腳手架的直徑不得小於8厘米,不得有腐朽、開裂或枯萎的杉木。腿和桿不得與鋼和木材混合。
第6條鋼管腳手架的桿件連接必須使用合格的專用扣件,不得使用鉛絲等材料進行綁紮。
第七條。8 #鉛絲用於綁紮杉木腳手架的桿件,直徑不小於10 mm的專用綁紮繩可用於搭設6米以下的杉木腳手架。
第八條結構腳手架的立桿間距不得大於1.5m,大橫桿間距不得大於1.2m,排距不得大於1m。
第九條裝修腳手架的立桿、大橫桿和木排間距分別不得大於1.8m、1.8m和1.5m。
第十條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墻體牢固連接,每層接觸點的水平距離不得超過4米。連接所用材料的強度不應低於8 #雙股導線的強度。同時,在拉觸點處設置了可靠的支撐。
第十壹條腳手架的操作面必須鋪設腳手板,並設置踢腳板和兩道防護欄。腳手架上不得有探測板和跳板。
第十二條拼裝腳手架必須保證整體結構不變形。除牢固地綁在建築物屋頂外,所有高度超過18m的外腳手架必須設置縱向剪刀撐,高度低於18m的必須設置正負斜剪刀撐。
第三章工具腳手架的操作防護
第13條插座、吊腳架和橋式腳手架應按規定支搭。腳手架必須牢固,固定牢靠。腳手架與建築物應牢固連接。安全網的下部開口必須密封緊密。
第十四條插座框的插銷應釘在窗的上下開口處,每邊應比釘固的墻長20厘米。應該在靠近建築物的吊蘭旁邊綁上防護圍欄。
第十五條橋架、起重機起吊時,必須有安全繩,操作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吊鉤必須有防脫鉤裝置。
第十六條橋梁腳手架只準在高度18米以下的建築物上使用。(特殊結構設計和荷載計算除外)。橋梁跨度不大於12m。
第十七條橋梁腳手架僅適用於建築外墻裝飾和結構外墻防護。外部裝修應保證標準施工活荷載不超過1000N/m2(1000N = 120kg);使用外防護應保證防護高度必須超出作業面1米,超出部分應綁防護欄和安全網。
第四章井字架,龍門架保護的使用。
第十八條井字架、龍門架的架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10-15米高度應設置壹組纜風繩,每增加10米增加1組,每組4根。纜風繩采用直徑為12.5mm的鋼絲繩,並按要求埋設地錨。嚴禁拴在樹木、電線桿等物體上,嚴禁用其他桿件調節松緊。
第十九條井字架、龍門架的進料口必須搭設防護棚。每個卸料平臺上要有防護門,兩邊要綁兩道防護欄。
第二十條井字架、龍門吊罐籠兩側必須密封,且進、出口應有安全門。吊籠應設置兩根定位支撐桿,且必須同時使用。吊籠運行中不允許有乘客。
第二十壹條井字架、導向滑輪必須單獨設置並牢固錨固,不得拴在腳手架上。從井字架和龍門架的導向滑輪到絞車卷筒的鋼絲繩,凡通過通道的地方都應加以屏蔽。
第二十二條井字架、龍門架天滑輪頂層的進料平臺應不低於6m,且必須在天滑輪下方2m處設置超高限位裝置。
第二十三條井字架和龍門架的任何壹點必須與架空輸電線路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五章洞口、臨邊防護
第二十四條50×50厘米以下的孔洞應預埋鋼絲網或固定蓋板。
第二十五條50×50cm至150×150cm的洞口預埋長鋼筋網,無條件的可加固定蓋板。
第二十六條150×150厘米以上的洞口,必須支搭護欄,中間掛水平安全網。
第二十七條電梯門必須設置。電梯井首層及以上每四層設壹道水平安全網。未經上級主管技術部門批準,不得在電梯井內進行垂直運輸。
第二十八條樓梯踏步和休息平臺,必須設置兩道牢固的護欄。
第二十九條陽臺可以安裝落地式護欄的,應當隨地板安裝;如果不能沿地板安裝,必須豎起臨時圍欄。
第三十條建築物樓層邊緣周圍,不得砌築安裝和維修結構,必須拴兩道防護欄或立掛安全網加壹道防護欄。
第六章高處作業的防護
第三十壹條無論采用何種外腳手架,高度超過4米的建築物首層四周必須固定3米寬水平安全網(高層建築為6米寬雙層安全網),網底與接觸面的距離不得小於3米(高層建築不得小於5米)。高層建築每四層應固定壹道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水平安全網的接口必須緊密連接。如果無法搭設水平安全網,應每層立壹張網,下壹個口應封閉。搭設好的水平安全網必須在沒有高空作業的情況下才能拆除。
第三十二條建築物出入口應在出入通道兩側搭設長3-6米、寬1米的防護棚,棚頂應覆蓋不小於5厘米厚的腳手架。非出入口和通道兩側必須密封。
第三十三條施工區域附近的人行通道必須搭設防護棚,確保行人安全。
第三十四條鐵凳、木凳應捆綁牢固,不得搖晃。兩個臺階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2m。長凳上的腳手板應固定,只能壹個人在長凳上操作。
第三十五條高處作業時,嚴禁拋擲物料。
第七章臨時電氣工程安全防護
第三十六條施工現場的電力線路不得用裸線和塑料線架設,不得成束架空敷設或沿地面敷設。
第三十七條配電箱、開關箱應牢固完整,防雨防水,箱門應上鎖,並塗有紅色“電”字或危險標誌。磁盤布局應符合規定。箱內電器元件不得損壞和外露。禁止在箱內放置雜物。
第三十八條電氣設備建築物上方的金屬護套、金屬支架和金屬框架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第三十九條手持電動工具應由電工維修和保管。手持電動工具的所有插頭和電源觸點應處於良好狀態。使用時,電源線不得隨意接長或拆卸,必須安裝國家合格的漏電保護器。
第四十條施工現場室內臨時照明、手柄燈、標誌燈的電壓不得超過36V,特別潮濕的作業場所、金屬管道和容器內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手柄燈的電源線不要用塑料線。
第八章施工機械的安全防護
第四十壹條塔式起重機的路基和軌道安裝必須符合技術要求,並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條塔式起重機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有效,不得帶病操作。
第四十三條提升機必須搭建專用操作棚,進行設防和防雨。機身要用地錨固定,嚴禁用木頭或鐵鍬代替或綁在樹木、電線桿等上。傳動部分必須安裝堅固的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攪拌機應有防護防雨的操作棚,使用前應固定,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移動前必須切斷電源。起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安全鏈和防護罩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當攪拌機停止使用時,必須掛上料鬥的安全鏈。
第四十五條機動翻鬥車時速不得超過5公裏,定向機構、制動器和照明應當靈敏有效。開車時禁止帶人。向槽、坑、溝內排放時,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設墩。
第四十六條蛙式打夯機必須兩人操作,操作開關應裝有方向開關,操作手柄應裝有絕緣材料。嚴禁夯錘運轉時清除積土。使用後,夯錘應蓋好防雨布,坐墊應墊高,以防觸電和人身傷害。
第47條砂輪機必須裝有自鎖裝置,防止進入車內傷人。手工磨要配備人均15 kg,不允許超載。
第四十八條電焊機應有單獨的開關,其壹、二次側接線應有防護罩。電焊機壹次電源線長度不超過3m,焊把線長度不超過30m。電焊機的外皮應接地,回路接地線不得接在建築物、機械設備、各種管道、金屬框架或軌道上。
第49條禁止用橡膠代替金屬防爆膜用於乙炔發生器。防回火裝置應保持壹定量的水。氧氣瓶不得暴曬、倒置或沾油。乙炔發生器、氧氣瓶、焊炬三點的安全工作距離不得小於10米。施工現場嚴禁使用浮標式乙炔發生器。
第五十條圓鋸的鋸盤和轉動部分應裝有安全罩,並應設置安全裝置和分配器。長度小於50厘米,厚度大於鋸盤半徑的地方,嚴禁使用圓鋸。刮刀鋸和十字鋸不得混用。
第五十壹條砂輪機不得使用反向開關。砂輪必須配有不小於180度的防護罩和堅固的工件支架。嚴禁使用非圓形、有裂紋和小於25毫米的砂輪。
第52條吊索必須使用合格產品。
(1)鋼絲繩應根據用途確保足夠的安全系數。表面磨損、腐蝕和斷絲嚴重的地方,不得使用彎曲、斷股和油芯外露的電纜。
(2)掛鉤除正確使用外,應有防止脫鉤的安全裝置。
(3)使用卡環時,銷軸和環底應受力。吊裝大模板、大灰車、混凝土鬥、預制墻板時,必須使用卡環。
第九章操作人員的個人防護
第五十三條所有進入施工區域的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第五十四條凡在兩米以上不能采取可靠防護設施的高處作業,必須系安全帶。
第55條所有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穿絕緣鞋或戴絕緣手套。
第五十六條從事焊接、氣刨和打磨作業的人員應使用口罩或護目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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