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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草稿)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和《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為提高我國焊接檢驗技術和標準化水平,充分發揮專家在生產、使用、科研、教學、監督檢驗、認證認可等方面的作用,更好地開展焊接檢驗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批準,成立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員會)。

第三條分委會是從事焊縫檢驗專業領域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技術組織,負責焊縫檢驗專業領域的國家標準化工作,包括破壞性檢驗和非破壞性檢驗,對應ISO/TC 44/SC 5。

第四條分委會隸屬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委員會,下同),工作受委員會領導,同時接受國家標準委和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簡稱中機聯,下同)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任務

第五條。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國家標準委、中國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建議。

第六條按照國家制修訂標準的原則和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編制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本專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規劃和年度計劃建議。

第七條根據國家標準委、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委員會和相關管理部門(如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計劃,協助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和復審工作。

第八條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審查結論,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並向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受標準制定部門委托,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傳解釋工作;調查分析本專業已發布標準的實施情況;向國家標準委、中國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專業標準化成果獎項目的建議。

第十條受委員會委托,委員會承擔與國際標準化組織焊接技術委員會焊縫檢驗分委會(ISO/TC 44/SC 5)相應的標準化技術工作,包括對國際標準文件發表意見,審查中國提案和國際標準的中文譯文,提出開展對外標準化技術交流活動的建議。

第十壹條受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的委托,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和評價工作中,承擔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的產品質量標準評價工作。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在完成上述任務的前提下,分委會可面向社會開展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有關省、市和企業的委托,承擔本專業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審查、宣傳、咨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受國家標準委、標準化委員會和有關行政部門的委托,辦理與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組織結構

第十四條分委會的組成主要由直接從事焊縫檢驗技術的科技人員組成,其中,各級行政機構的科技管理人員不得超過八分之壹。

小組委員會每位成員的任期為五年。

分委會的組成方案應由國家標準委審批。

第十五條分會設主任委員壹人,副主任委員若幹人,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二人。主席、副主席、副秘書長和委員由在職人員擔任;如果設立工作組,工作組組長應為小組委員會成員。必要時,可聘請壹至三名在本領域具有較高聲譽的專家學者擔任分委會顧問。

第十六條分委會委員(簡稱委員,下同)應當由從事焊縫檢驗技術,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熟悉並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擔任。主席、副主席、副秘書長和委員由單位選舉產生,分委會推薦。其中,主任、副秘書長各1名,由秘書處所在單位推薦,經國家標準委考核後聘任,並頒發聘書。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分委會活動,或因工作變動經常不參加分委會活動而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的,分委會可要求有關單位重新推薦人選,報國家標準委另行任命。

主任、副主任、副秘書長和委員應當參加國家標準委規定的業務培訓。

成員應積極參與分委會的工作(如審查專業技術標準,對國際標準的提案提出意見等。).會員有權在技術委員會中投票,並有權獲得技術委員會的信息和文件。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標準委實行的委員年審制度,自委員任命之日起,每兩年進行壹次年審。會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技術委員會申請年審。分委會根據委員工作的實際情況,對委員是否通過年審提出意見,填寫委員年審申請表,統壹向國家標準委提出申請。

如會員符合下列條件,年審應予批準:

(壹)熱心於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二)積極參與國家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國際標準提案的審議,並能提出審查意見;

(三)按時完成國家標準計劃的制修訂和國家標準的審查任務;

(四)按時、高質量地完成小組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繼續從事標準化工作或標準化相關工作;

(6)會員證書在有效期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年審不予通過:

(壹)違反標準化法律法規,在標準化活動中造成重大失誤的;

(二)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的;

(三)利用分委會的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未完成小組委員會交辦的任務的;

(五)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六)會員證書不在有效期內的;

(七)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委會申請年審的。

第十八條分委會另設交流委員會,由熱心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和科技人員自願提出,經技術委員會批準。通信委員會成員人數不限,其證書由技術委員會頒發。

通信委員會可被邀請參加小組委員會的會議,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通信委員會有權獲得小組委員會的信息和文件。

第十九條會員和通訊會員應向技術委員會繳納會費,繳納辦法由分委會規定。

第二十條分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設在上海材料學院。受國家標準委和中國機械工業協會的委托,上海材料所領導和管理秘書處的工作,配備秘書人員,並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的工作應列入聯檢組的工作計劃。

在秘書長的領導下,秘書處負責處理小組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包括分發標準草案和處理反饋意見、籌備會議、編寫相關報告以及批準標準。

第二十壹條根據工作需要,分委會可設立標準制定工作組(簡稱工作組,下同),臨時負責系列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及相關內容的具體工作。

工作組成員由會員或通訊會員組成。

工作組應遵守章程。工作組成員的任命書應由技術委員會簽發。工作組沒有秘書處,也沒有印章。工作組的工作由小組委員會直接領導。

第二十二條根據工作需要,分委會可以設立標準起草工作組,具體負責標準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第二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與專業範圍密切相關的其他技術委員會派聯絡員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以加強其工作的協調。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分委會根據國家標準委、中國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委員會及相關管理部門(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對標準制修訂計劃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建議。對行業標準計劃的建議,應當向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協調後,納入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國家標準計劃的建議由委員會報國家標準委,經協調後,列入國家標準制定和修訂計劃。

第二十五條分委會根據國家標準委、中國機械工業協會、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計劃,協助組織實施,並指導和督促工作組或標準起草單位制定和修訂標準。

第二十六條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他們在調查研究和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了標準草案(包括附件),並分發給分委會有關成員和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壹般為兩個月。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對提出的意見進行綜合分析,修改標準,提交標準草案並報秘書處。

第二十七條秘書處將標準草案送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進行初審,然後提交全體委員審查(通過會議或信函方式)。秘書處應在會議召開前壹個月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草案(包括附件)提交給審查人。原則上,審查期間應達成共識。如需投票表決,須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聯審時未到會且未說明意見者,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計為棄權)。對於不同意見的標準或條款,必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審查標準的表決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作為標準審查意見陳述書的附件。

第二十八條審查標準草案,由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按要求將標準草案及其附件,送分委會秘書處。工作組或標準起草單位主要負責報批標準草案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

第二十九條標準送審稿經秘書處審查後,由秘書長簽署,送主席或其委托的副主席審核簽字後報送下達標準項目計劃的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標準報送國家標準委,行業標準報送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審批發布。

第三十條分委會壹般每年召開壹次會議(可結合評審標準),總結上壹年度工作,安排下壹年度計劃,檢查經費使用情況。小組委員會應每年向委員會提交壹次書面工作報告。

第五章經濟費用

第三十壹條小組委員會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二條分會的活動經費來自下列方面:

(壹)國家標準委、中國機械工業協會、標準化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活動;

(二)會員和通訊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開展專業標準化咨詢和服務的收入;

(四)有關方面的專業標準化工作。

第三十三條技術委員會的經費用於以下方面:

(1)小組委員會會議等活動的經費;

(二)向會員提供信息的費用;

(三)為標準的制定和修訂提供補貼;

(四)標準制劑審查費;

(5)秘書處日常工作費用。

第三十四條標準制定和修訂所需經費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標準補貼主要由計劃項目主管部門提供。

第三十五條分會秘書處應當指定專人管理分會的經費。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應由小組委員會審查和批準,並由秘書處執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報告經費的收支情況,並以書面形式向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分委會的代號為SAC/TC 55/SC×××,序號由國家標準委編制並加註。技術委員會的英文名稱是中國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第55屆全國焊接技術委員會焊接檢驗分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等相關文件修改時,或國家標準委頒布新的規定,使章程與之相抵觸時,應先修改章程或執行新的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分委會或通訊委員會成員提出修改建議並提出具體修改內容的,應當對章程進行修改。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及其修改版本由分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於2008年×××月×日經全國焊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焊縫檢測技術委員會第壹屆第壹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本章程及修改後的章程自分委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