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市政公用事業管理責任。擬訂全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事業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生活汙水處理、燃氣、熱力管理。負責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審批。負責人居環境獎的申報和參與。
(三)承擔全市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制定全市風景名勝和城市園林綠化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技術規範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區生物多樣性和濕地資源的保護。負責編制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負責劃定城市綠化綠線,並依法管理綠線;負責遊樂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園林綠化行業的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綠化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和建設管理;負責批準占用綠地。
(四)承擔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責任。負責編制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住房建設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的監督管理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招標、招商工作;指導全市房地產開發活動;負責牽頭住宅小區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參與土地租賃審查和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準入和通關,房地產開發市場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
(五)承擔規範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制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指導重點鎮建設和村鎮綜合開發。
(六)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以及國家和省統壹的工程建設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評估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工程造價等管理制度;制定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及工程造價計價的執行,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促進建築業發展的責任。指導全市建築活動,制定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建築業和勘察設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規範建築市場主體和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模式、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改革,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業企業、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建築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和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
(八)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制定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國家、省、市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的質量、安全、施工現場監督和竣工驗收管理。負責管理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九)承擔促進科技進步、建築節能、防震減災、城市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技術經濟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負責城市減排,組織開展重大科技項目研究、科技成果轉化、新技術開發、技術引進和新材料推廣應用。
(十)承擔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項目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全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調查通告和拆遷公告;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單位和評估單位;負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負責拆遷補償安置爭議的調解和裁決;負責房屋拆遷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負責查處違反城市房屋拆遷法律法規的行為。
(十壹)負責編制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和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和執行年度城市維護費收支計劃;負責城市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融資;集中管理城鄉建設信息統計;配合物價部門管理城鄉建設行業產品價格。
(十二)負責全市建材行業的管理;負責制定建材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
(十三)指導城鄉建設職業教育和培訓,指導各類資格考試和註冊,促進城鄉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城鄉建設行業社會團體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