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 _ _ _ _ _ _ _。
第四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是:設計、制作、發布和代理國內外各類工廠廣告;商標、標識和包裝;服裝及其他印刷品的設計制作、影視制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研及信息咨詢。
第三章註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
甲方: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 _,法定代表人_ _ _ _ _ _ _ _ _。
第八條股東以貨幣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人民幣_ _ _ _ _ _ _ _元,占註冊資本的_ _ _ _ _ _%。乙方的出資額為註冊資本的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以及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照出資比例劃分紅利;
4.公司增資時,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清算終止後,依法分配剩余財產權利;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的權利。
第十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壹條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對公司負責;
3.公司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出資的權利。
第六章公司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並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於每年1月召開,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和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大會由董事召集和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5.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8.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的,由股東大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壹條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
8.在執行鄉鎮農民的授權下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9.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壹名。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擔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公司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按股東出資額占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公司每年分配壹次利潤。公司虧損未彌補前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