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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智慧城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為進壹步落實市委、市政府“六個加快”戰略部署,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根據《中國寧波市委* * *》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智慧城市的決定》(甬當[2010]14號)和《寧波市加快創建智慧城市行動計劃》(2011-2015),設立寧波市智慧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寧波”),以規範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使用績效

第壹條資金來源和用途

“十二五”期間,每年由市財政預算安排智慧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智慧城市重大項目引進、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綜合應用項目建設、智慧城市試點、應用示範和智慧產業基地創建、智慧城市創新項目補助和智慧城市推廣。

第二條支持原則

(1)突出重點。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打造智慧城市”的戰略部署,突出重點支持點,重點支持資源整合性強、公共服務和產業帶動力強的智慧城市項目建設。

(2)帶動產業。以培育智慧產業為立足點,大力推進基於新壹代信息技術的各類新興智慧產品和服務的研發、制造和廣泛應用,努力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3)統籌整合。統籌整合相關資金,上下協調,政策配合,形成合力,圍繞產業轉型升級全面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四)註重績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充分發揮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智慧城市建設的引導作用,將績效目標作為資金使用和項目確定的依據,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範、安全、高效。

第3條支持的對象和方法

(1)重大智慧城市項目的引進和建設

1.智能項目合作與引進補貼

對於推進智慧城市建設合作項目,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對於智慧城市建設重大合作項目引進補貼,按照“壹事壹議”方式,經市財政局確定後,由市智慧辦另行補貼。

2.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及綜合應用項目建設

用於支持納入市政府重點推進範圍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和綜合應用項目建設。

(1)政府投資項目,項目經市智慧辦前期審核並報市發改委審批後,以全額投資或部分補貼的形式獲得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必須納入智慧城市年度計劃。

(2)企業投資、政府采購的項目,補貼方案由市智慧辦商市財政局後確定。

3.智慧城市重點項目運營

智慧城市重點項目運營費用。

市智慧辦根據項目運行需要,與市財政局協商確定運行費用,項目必須納入智慧城市年度計劃。鼓勵智慧城市項目市場化運作。對於市場化的項目,應以委托或招標的形式確定運營主體,並對項目運營進行評估。根據考核結果,對運營單位應給予壹定數額的運營費用補貼。

(2)促進智慧城市的補貼

1.智慧城市試點示範補貼

(1)智慧城市試點項目補貼

申請縣(市)區智慧城市主管部門組織智慧城市試點項目建設。鼓勵縣(市)結合自身基礎和特點,圍繞區域經濟建設、市民生活、城市運行、社會治理、公共服務等重點領域,開展具有智慧城市特色的試點。

(2)智能應用示範項目補貼

鼓勵社會各領域智慧應用發展,重點支持在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貿易、智慧能源、智慧公共服務、智慧社會管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保障、智慧住房、智慧文化等領域具有引領作用和推廣價值的智慧應用項目示範推廣。

(3)智慧產業基地試點補貼

鼓勵各地建設和培育智能產業基地,重點支持智能制造產業基地、軟件R&D及推廣基地、電子商務產業基地、智能農業產業基地、智能創意產業基地。基地應符合主導產業明確、專業服務支撐體系完善、具有壹定產業規模和產業集聚的條件。經認定,授予“寧波智慧產業基地”稱號,每個基地給予壹定數額的財政補貼。

2.智慧城市創新項目資助

鼓勵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的技術應用和商業模式創新,以及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咨詢服務、技術和支撐的創新平臺建設。

3.智慧城市項目預研經費補貼

鼓勵智慧城市項目建設責任單位開展前期研究和項目咨詢。

根據智慧城市試點示範項目、智慧產業基地試點項目、智慧城市項目預研資金的績效,確定若幹補助項目,分別給予65438+萬元至1萬元(含1萬元)的財政補助。補助金額超過654.38+0萬的重大項目,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

4.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的資金

主要用於保障智慧城市年度發展報告和方案、政策標準制定、研究項目、項目咨詢評估、宣傳推廣、合作交流、人才建設、信息安全、項目評審和績效評估、試點推廣等。

第四條申請復審

(1)市智慧辦根據年度工作重點,明確申報重點、申報資格和材料內容,並與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申報通知。

(二)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綜合應用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報送市智慧辦。智慧城市推廣補貼項目由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部門初審後,由同級財政部門向市智慧辦聯合推薦。

(三)申報材料初審後,市智慧辦會同市財政局組織人員或相關專家進行項目評審。

第五條項目確定

(壹)通過評估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和綜合應用項目,報市政府確定。

(二)通過評審的智慧城市推廣補貼項目由市經信委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後,市智慧辦和市財政局聯合下發項目或補助資金文件。

第六條。資金的發放

(壹)智慧城市引進建設重大項目補助資金按市政府批準的計劃進行分配,其中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和綜合應用項目由市智慧辦審批,向市財政申請後發放資金。

(二)智慧城市推進補助項目,根據項目文件或資助文件撥付資金。其中,需要核實或驗收的,由市智慧辦會同市財政局組織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核實或驗收,出具補助資金憑證。

(三)市級預算單位承擔的項目應嚴格執行《寧波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關於印發寧波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甬財庫〔2007〕449號)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撥付和使用相關補助資金。縣(市)區級項目以財政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受補助企業(單位)向當地財政局申請補助資金。

第七條監督和管理

(壹)每年年初,市智慧辦負責對上壹年度專項資金總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報送市財政局。其中,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和綜合應用項目在項目申報時必須提出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項目竣工驗收後,由市智慧辦牽頭對整體項目進行績效評價,並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市智慧辦應及時對績效評價結果進行整理、匯總和分析,並將其作為今後安排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二)申報企業(單位)在申報材料中弄虛作假、項目侵犯知識產權的,壹經發現,收回補貼資金,並取消該企業(單位)三年內申報專項資金補貼資格。

(三)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違反規定,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企業(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補充規定

(壹)本辦法由市智慧辦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14年9月1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