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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戶口落戶南京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南京現有的落戶政策,外地人落戶南京主要有兩種方式:人才落戶和積分落戶。

人才落戶南京的申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戶口遷入南京市區:

(壹)已取得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年齡在40周歲以下並已取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含留學回國人員);

(二)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3)取得國家三級以上職業資格(技能)的人員。

註:夫妻雙方按本辦法申請戶籍的,也可以申請隨遷未成年子女。

南京最新落戶條件發布後,45周歲以下本科學歷人員,40周歲以下大專學歷人員,就業半年,保險半年後也可落戶南京。

2020年5月1起,南京放寬人才落戶門檻至:

研究生及以上學歷,本科45周歲以下(含留學回國人員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憑學歷證明落戶。

40歲以下大專學歷人員,在寧就業、保險半年即可落戶。

南京積分落戶申請條件:

申請積分落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市持有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24個月;

(三)無嚴重犯罪記錄。

落戶積分: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累計積分達到100分,即符合落戶條件。

積分落戶指標由基本指標、正指標和負指標組成。總分是基本指標和加分指標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得分。

法律依據:

南京市戶籍準入登記暫行辦法

第壹條第壹條為適應南京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管理條例》和《省政府關於轉發省公安廳關於進壹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城鄉統壹的戶口登記制度。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當地城鎮戶口等戶口性質,按實際居住地登記戶口,統稱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本市實行戶口遷移條件準入制度。我市城鎮戶口準入的基本條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此外,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具體準入條件。原江浦縣範圍內的江寧區、浦口區,原六合縣範圍內的六合鎮及其以下區域,戶籍準入的基本條件是有合法固定住所。溧水縣、高淳縣、鎮及以下地區戶籍基本條件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穩定職業(生活來源)。年齡在16歲以下,在移民地沒有直系親屬的人不允許遷移。

第四條下列人員由人事部門受理:

(壹)引進各類優秀和緊缺人才;

(二)出國留學和回國就業;

(3)幹部異地調動;

(四)轉業幹部的安置;

(五)錄用公務員;

(六)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和安置高等學校畢業生;

(七)其他需要人事部門批準的人員。

以上按相關政策由人事部門受理和審批。在…之中

第(壹)至(四)項人員,允許隨配偶和未成年或無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五條下列人員的戶口準入由勞動保障部門受理:

(壹)企業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

(2)員工異地調動;

(三)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和安置技工學校和職業學校畢業生;

(四)其他需要勞動部門批準的人員。

上述審批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在…之中

第(壹)項和第(二)項中的人員,允許隨配偶和未成年或無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六條下列人員的城鎮戶口遷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1)取消原城鎮居民準入條件限制。對配偶投靠的,投靠不受年齡和婚齡限制,對父母投靠子女的,對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齡限制;

(二)在我市投資654.38+0萬元以上並在本市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個人,允許在寧落戶;外商、港澳臺同胞在我市投資20萬美元以上,其境內親屬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許1人在南京定居,每增加1萬美元可增加1人;

(三)在我市市區購買6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並實際居住居住,允許3人及其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 *在我市落戶,每20平方米購房面積可增加直系親屬1人;

每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5年內只能享受壹次購房政策。購買二手房,房主應在原戶籍遷出其房屋後,再辦理交易和戶籍申請手續,否則公安機關不受理購房申請;

(四)私營企業業主連續兩年每年繳納2萬元以上,個體工商戶連續兩年每年繳納654.38+0萬元以上,並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在寧落戶。

(五)在我市投資654.38+0萬元以上或連續兩年納稅20萬元以上擬在南京以外上市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和中層管理幹部或技術骨幹在南京工作兩年以上,並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南京落戶;

(六)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就業前可在我市落戶。大中專畢業生在我市單位合法登記就業滿兩年,中專、技校畢業生在我市單位合法登記就業滿三年,在我市依法參加社保,實際繳費滿兩年,允許在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直系親屬落戶;

(七)在本市獲得“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等國家級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在寧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寧登記;

(八)外地政府駐南京地市級以上辦事機構正式工作人員,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經市政府辦公廳批準,允許遷入我市;

(9)註冊資本654.38+00萬元以上的外國企業經批準在寧設立辦事處,其在寧工作兩年以上的正式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幹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戶口遷入我市;

(十)經市政府批準實施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區內,在小城鎮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並實際居住的人員,允許在寧落戶;

(十壹)其他需要公安機關批準的人員。

第七條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和市政府其他部門需要批準的人員。

第八條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在江寧區、浦口區範圍內的江浦縣、六合縣、溧水縣、高淳縣申請搬遷的,實行以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搬遷登記制度。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購買的房屋、贈與的房屋、繼承的房屋、單位自建房屋或者出租給本單位職工的公房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或公有住房租賃證。

本辦法所稱有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是指依法在本市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等單位登記註冊、就業和投資。

二三產業經濟收入穩定,人均收入不低於南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十條城鎮居民辦理城鄉之間戶口遷移、農民子女出生、學生入學等登記,只辦理戶口變更登記,以及征地補償安置、復員安置、社會保障、城鎮就業、計劃生育等相關事宜。在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出臺前,仍將按我市原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壹條凡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居住的,應根據申請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派出所是戶籍管理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籍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教育、民政等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