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壹領導、部門協作、屬地管理、分區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加強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服務能力。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依法查處本市跨縣級行政區域、重大復雜的相關違法行為。
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水務、交通運輸、公安、衛生、市場監督管理、商務、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民族宗教、農業農村、海事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市、縣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實行綜合執法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執法責任制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市容環境衛生網絡管理信息平臺,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體系,推進管理的規範化、精細化和數字化。第八條鼓勵和倡導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組織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居(村)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維護。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旅遊、教育、衛生等部門,機場、車站、公園、景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培養和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鼓勵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媒體安排有關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性宣傳內容。鼓勵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者在廣告設施和廣告媒體上發布市容環境衛生公益廣告。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享有良好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有義務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愛護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勸阻或者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投訴、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獎勵和保密制度,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公眾微信平臺或者網絡信息服務終端,及時受理和查處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
鼓勵新聞媒體對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壹條鼓勵和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參與市容環境衛生建設活動,開展市容環境衛生誌願服務。鼓勵和支持個人和社會公益組織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誌願服務和公益活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三條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橋梁、街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橋、公園、市政廣場等公共區域,市容的維護由管理單位負責,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服務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業主承擔相關合理費用;
(三)文化、體育、娛樂、休閑、餐飲、住宿、觀光、商品或者農產品交易、展覽、銷售等場所,以及露天商業廣場、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停車場、公路、鐵路等。,由物業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辦公場所、營業管理場所及其周邊,由該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負責;
(五)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候車亭、崗亭、戶外廣告、郵筒、箱式變電站、通信交接箱、檢查井、水箅子、井蓋、箱蓋等設施和架空管線,由產權人、經營人、管理人負責;
(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填埋場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產權所有者和管理者負責;
(七)施工現場,由業主、施工單位負責,其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機構、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拆遷現場,由拆遷人負責;政府保留的土地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八)江、河、湖、塘等水域和岸線,排汙和排洪溝渠,由管理者負責;
(九)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公共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由管理機構和產權人負責。
責任區域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定。跨行政區域的責任區責任不明確的,由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