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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成人高考有哪些規則?

成人高等教育分為三種:專科開始本科(簡稱專科)、高中開始本科(簡稱專科)、專科(簡稱專科);在校學習有三種形式:全日制、業余和函授。成人高考每年9月報名,10月下旬考試。那麽昆明成人高考有哪些規則呢?雲南成人高考規則如下:

壹是自覺服從監考人員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監考人員和其他考試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擾亂考場和其他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危害他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憑《準考證》、有效身份證件按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主動接受監考人員按規定實施的身份驗證、體溫檢測、安全檢查、違禁物品檢查和個人物品檢查。

3.除2B鉛筆、黑色鋼筆、黑炭筆、尺子、圓規、三角板、不帶信封的橡皮及其他必要的考試用品(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外,考生不得攜帶任何物品進入考場。考生攜帶特殊設備(如醫療設備等。)壹定要去體檢醫院開證明。

嚴禁攜帶各類通訊工具(如手機等具有收發功能的設備)、電子記憶錄音回放設備、各類計時工具包括手表、手鐲、修正液、修正帶、金屬制品等物品進入考場。

4.考生入場後,按順序入座,將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放在桌子左上角,以備核對。準考證正反面在使用過程中不得塗改或書寫。領取答題卡和試卷後,要在指定地點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晰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信息,並按要求粘貼條形碼。凡條形碼缺失、漏(塗)、錯(塗)答或字跡模糊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行承擔。

如遇試卷、答題卡發放錯誤、字跡不清、漏印、重印或缺頁,可舉手提問,考前向監考老師報告;考試結束後更換報告,延期考試時間不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問題,不得由監考人員提問。

五、考試信號發出後才能開始答題。

六、15考試結束後,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考試。交卷時間不得早於每次考試結束前30分鐘,按要求擅自離開考場的,視為違紀。考生交卷後不得離開考點,必須在考點指定區域休息,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方可離開考點。考生交卷後不得再次進入考場參加考試,不得在指定區域逗留、交談或使用通訊設備。

七、必須在題號對應的答題區答題。不允許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回答問題。草稿紙或答題卡指定區域以外書寫的答案無效,不允許在答題卡或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答題過程中只能使用同類型同顏色的筆。

八、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吸煙、不喧嘩、不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打信號,不夾帶、偷窺、抄襲或故意讓他人抄襲,不抄寫、回答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傳遞文具、物品等。,且不得損壞或帶出考場。如果身體有任何異常,要立即向監考老師報告。

九、考試信號結束後,立即停止書寫,停止答題。監考老師依次收齊所有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後,按照監考老師的指示退出考場。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處理,並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Xi。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有:組織作弊;買賣或者提供作弊器材、試題和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如果代替他人考試或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請主動離開考場。如不主動離開考場,壹旦查出替考行為,將依法依規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雲南省成人高考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為考試違規:

(壹)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或者不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答題。

繼續回答問題;

(四)考試時偷窺、竊竊私語、交換信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離開考場的;

(七)試卷、答題卡(包括答題卡、答題卡等。,下同)、草稿紙等試卷損毀或帶出考場的;

(八)使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卡上標註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不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違反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壹)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或者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題卡或者脅迫他人為抄襲提供便利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

(五)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題卡或者考試資料的;

(七)在答題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壹致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八)傳遞、接收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

(九)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其他行為。

教育考試機構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考試結束後發現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認定相關考生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

(壹)通過偽造文件、證件、檔案等材料獲取考試資格、附加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在閱卷過程中,認為答案相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規模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被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壹)故意擾亂考點、考場、閱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違規行為之壹的,取消其考試成績。

考生在所列考試中有壹門考試作弊的,各階段、各科目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輕重,可暫停考試1至3年;情節特別嚴重的,還可以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

(壹)組織團夥行騙的;

(二)在考場外發送或者傳輸考試信息的;

(三)利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的作弊行為;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等證明材料,代替他人或者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所列嚴重作弊行為的,還可以給予延期1至3年,延期期間的考試成績無效。

考生有所列行為之壹的,終止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時報名參加考試的所有科目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以作弊手段取得考試成績,並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學歷證書、資格證書或入學資格的,由發證機關宣布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予以沒收;已被錄取或錄取的,由錄取學校取消其錄取資格或學籍。

學生和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教育考試機構應通知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或開除:

(壹)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

(二)組織團夥行騙的;

(三)向作弊組織者提供考試信息、答案和相應設備參與團夥作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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