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和妻子都傻眼了。他們膽怯地不敢說出夫妻倆商量了幾個晚上的“要不我們再加三萬”。而且最讓人欣慰的是,它還在不斷冒出來。代房東簽字的房東媳婦說,哎呀,我又不是房東,我簽字不算數。
在同壹個小區賣房
我以為我可以鎖定價格
買房子的是小林夫婦,新杭州的。5年前,他們結婚了,在杭州城北和新南苑買了壹套60多平米的房子。
現在寶寶4歲了,下半年就要上幼兒園了,小區旁邊還建了壹所比較好的小學。小林夫婦想,還是換個同小區的大壹點的三居室吧。
小林說,我以為可以鎖定價格。我賣了房子,馬上在小區買了。
今年3月,小林夫婦以每平方米25000元的價格成功賣掉了自己的房子。然後很快就看中了同小區另壹套93平米的房子,掛價250萬,現在處於出租狀態。
小林夫婦按照入住中介的房子聯系人的電話打了過去。對方是個熱心的阿姨。
後來才知道,這個姜阿姨是房東的媳婦,房東夫婦90歲。
提價5萬簽意向合同後,
對樓主來說沒有更多的了。
小林夫婦和他們的經紀人告訴錢江晚報記者,江阿姨很熱情,口才也很好。這麽多年,這套房子的出租都是這個中介負責的,都是和蔣阿姨聯系的,房租也是打到蔣阿姨的賬戶上。大家都認為姜阿姨完全可以負責這個樓盤的銷售。小林夫婦說,蔣阿姨之前說過,可以住自己的房子,想把這套閑置的房子賣掉,好換輛好點的車。
小林夫婦說,房子掛牌出售後他們是第壹個看到的,當即拍板,說我要250萬。
據小林夫婦說,江阿姨說不是250萬,是255萬。
小林說,好吧,我想。折合單價27400元。
蔣阿姨說租客剛簽了。
小林說,我們等他租半年。
今年4月15,雙方簽訂了《購房意向合同》,出面的還是蔣阿姨。中介問老人為什麽沒來。蔣阿姨說,房子是回遷房。這幾年,老人壹直沒辦房產證。簽完意向,她就跑腿去辦房產證。壹切搞定後,老人們簽轉讓合同就夠了,因為年紀大了,方便他們跑。
當時蔣阿姨帶來了房東老兩口的身份證原件,還有全套房產資料原件。在協議的簽字壹欄,寫的是“蔣某某”。小林夫婦直接交了20萬定金,654.38+0.5萬打入蔣阿姨賬戶,5萬留在中介,因為房產證還沒出。雙方同意在30天內簽訂《杭州房屋轉讓合同》。
非房東簽訂的房產合同是否有效?
要不要承擔違約責任?
5月初,小林夫婦接到了蔣阿姨的電話。唉,我嶽父的朋友說這房子至少值300萬。
小林和妻子直接被驚呆了。這是否意味著漲價?他們說,要麽10000,然後20000,最多30000。他們說蔣阿姨直接說我公公婆婆不想賣。
小林夫婦和中介想直接和老人溝通,但蔣阿姨拒絕透露老人的住處。
錢江晚報記者昨天多次致電姜阿姨。她聽說我是錢江晚報的記者,想問問房子的事,就直接掛了電話,壹直不接。
目前雙方都聘請了律師。昨天,小林夫婦的律師給蔣阿姨發來催款信,稱最遲今天下午17前簽訂《杭州房屋轉讓合同》,否則將走法律途徑。
小林夫婦今天也接到了蔣阿姨律師的電話。律師說蔣阿姨不是房東,她簽的合同無效。現在可以把押金退給他們,最多補償他們這個月的利息。
錢江晚報記者詢問法律界人士,遇到這種糾紛怎麽辦?
有人傾向於認為,姜女士的行為使大家相信她有代理權,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表見代理”。表見代理壹般會被認定為有效,以維護代理制度的誠信基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但也有人認為,姜女士在簽訂合同時,並沒有為房屋所有人即老兩口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協議,因此可以認定為中介和買受人自己沒有嚴格把關,沒有盡到審慎審查義務,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浙江郭峰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松濤認為,蔣阿姨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她知道她在做什麽。她簽的合同是有效的。現在合同無法履行。那麽姜阿姨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約定總房款10%,255萬的房子要補償25.5萬。或者雙倍定金,即定金20萬,壹個退,壹個20萬;兩個選壹個。
但是小林夫婦好像是拿不到房子的,因為蔣阿姨不是房子的主人,她無權處分房產,也就是說她說賣了也沒用。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以出賣人在訂立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受人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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