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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城建檔案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保護和利用城市建設檔案,充分發揮城市建設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護、利用及相關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紙質、電子文件等載體形式的歷史記錄。第四條城建檔案管理應當遵循統壹標準、分級管理、集中保管、便於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城建檔案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確保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第六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並對區、縣(市)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

區、縣(市)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檔案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市政公用、人防、水務、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第七條市城建檔案館和區、縣(市)城建檔案館(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接收、保護和利用。

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接收和管理跨地區、縣(市)建設工程檔案。第八條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接收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第二章收集和整理第九條市城建檔案館和區、縣(市)城建檔案館(室)可以通過接受捐贈、代購和代為保管等方式收集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第十條建設系統各專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建檔案管理制度,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和現代化管理所需的技術設備,做好城建檔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約定建設工程檔案的編制、收集、整理和移交,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工程各方面的文件材料,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第十二條地方地下管線管理部門和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業務標準和技術規範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第三章移交和接收第十三條下列城建檔案應當向市城建檔案館或者區、縣(市)城建檔案館(室)移交:

(壹)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共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區建設工程、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城市體檢工程、穿越除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以外的城市區域的地下管線線路以及相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建設系統各專業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城市土地空間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基礎資料;

(四)城市地下建(構)築物、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工程檔案,以及地下管網普查、補測、補繪成果檔案,地下專業管線圖和地下管線信息系統動態數據檔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資料。第十四條區、縣(市)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新增城建檔案目錄,並備份新增城建檔案資料。

市城建檔案館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檔案館移交城建檔案目錄。第十五條建設系統各專業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壹至五年,按照歸檔要求向市城建檔案館或區、縣(市)城建檔案館(室)移交。第十六條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檔案的移交。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或者區、縣(市)城建檔案館(室)移交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的建設工程檔案,並對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