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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路運輸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秩序,保障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和托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路運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從事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例所稱水路運輸業,是指水路客貨運輸、渡口運輸及相關水路運輸服務和船舶管理業。第三條省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水路交通,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省級航運管理機構和市、縣交通運輸部門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行使水路運輸管理職能。

省農墾總局交通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水路運輸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路運輸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充分利用水資源發展水路運輸。第五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水路運輸,禁止壟斷。第六條各級航道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從事水路運輸船舶的信息咨詢、通信導航、裝卸服務,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沿江堤防和環境保護工作。第二章開業、停業和歇業第七條從事普通旅客運輸(含旅遊運輸)、普通貨物水路運輸、危險貨物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和船舶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

進行漂流運輸,應具備下列條件:

(壹)排筏或者其他水上運輸工具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船舶檢驗證書或者產品質量證書;

(二)符合省交通廳關於漂流運輸管理的規定。

經營渡口運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船舶已取得合格的船舶技術證書;

(二)持有船舶所有權證書或者船舶租賃合同;

(三)船員具有適任職務證書;

(四)客運輪渡運輸應當辦理第三方運輸責任險。

經營高速客船(含氣墊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普通客船運輸條件;

(二)具有三年以上普通旅客運輸經歷。

在中俄相應口岸從事普通客船運輸或者貨物運輸的,除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外,還應當分別具有2年以上國內水路旅客運輸或者貨物運輸經歷。第八條具備經營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航運管理機構申請批準:

(壹)經營中俄相應口岸和跨市(地)旅客運輸、省際貨物運輸和船舶管理業,應當經省級航運管理機構批準;

(二)經營省內貨物運輸、市(地)內旅客運輸(包括相鄰縣分屬不同市)和水路運輸服務業,須經市航運管理機構批準;

(三)經營縣(市)內水路客貨運輸和輪渡運輸的,應當經縣(市)港口管理機構批準;沒有航運管理機構的,應當經其上級航運管理機構批準。第九條申請國際水路運輸,由省航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省航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船舶營運安全和技術發展的要求以及國家有關行業標準,確定船舶營運資質。第十壹條水路運輸業經營者和運輸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省級航運管理機構頒發的運輸安全和相關法律知識培訓合格證書。第十二條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材料。第十三條航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辦水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發合格的水路運輸許可證、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船舶管理行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給予書面答復。第十四條取得經營許可證和執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原批準機關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書應當隨船攜帶。第十五條取得許可證和船舶營業運輸證的單位和個人,應按年度到原批準機關進行審核。具體驗證條件由省級航運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制定。第十六條從事非營業性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所有權證書向當地航務管理機構備案。第十七條從事水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第十八條從事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需要停業的,應當向原批準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停業時間不得超過1年。從事水路客貨運輸的停業,應向原批準機關提交船舶營業運輸證。

從事水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如需辦理歇業手續,應提前10天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並辦理相關手續。

從事水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經營項目、經營範圍、合並或者分立的,應當報經航運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