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級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經費、資產、服務管理等信息平臺,促進信息和資源共享。第二章經費管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的管理和監督,規範經費使用審批程序,提高經費使用效率,推進機關運行經費公開。
機關的實物定額、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相關支出標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時制定和調整。第八條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執行和調整政府機關運行預算,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第九條本省實行公務卡制度。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生的屬於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的費用,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銀行轉賬外,壹律采用公務卡結算。第十條政府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當按照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壹並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年度內新增或調整的部門支出預算屬於政府采購項目的,應同時新增或調整政府采購預算。政府部門不得組織實施未編入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項目,不得支付采購資金。
對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政府部門應當參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規範采購行為,完善監督機制。第十壹條省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制定發展規劃,組織建設和完善全省統壹標準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和交易平臺。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身運行經費管理的績效評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機關運行成本進行統計、分析和評估,並根據統計分析結果完善相關支出標準。第三章資產管理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自有資產的管理和日常維護,並接受同級財政和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十四條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資產購置、入庫登記、入庫盤點、領用歸還、報廢(損失)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及時將資產信息錄入金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同級政府機構使用的土地實行統壹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考慮政府機構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本級政府機關現有存量土地實行統壹管理,按照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統籌安排政府機關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並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第十六條政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控制,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擅自新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和購置),不得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預算建設。
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審批程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項目建議書批準文件前,應當征求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