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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不屬於承諾的合同?

問題1:什麽是實踐合同,什麽是約定合同?實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壹致後才能成立的合同。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保管合同、存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屬於實踐合同。

不承諾合同是指當事人壹方表示意思表示壹旦對方認可即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即“壹諾千金”的合同。特點是合同在雙方同意時成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經紀合同、居間合同都是非合同。

對運輸合同的理解存在爭議。但基本上認為應該屬於允諾合同。

對贈與合同的理解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壹般贈與合同(不區分書面贈與和口頭贈與,但不包括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原則上規定為實踐合同;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被接受的合同。

問題二:什麽是承諾合同苗子誠律師?妳的分類不靠譜。單向和雙向對應,承諾和實踐對應。民間借貸屬於實踐合同,金融機構屬於約定合同。借款合同都是雙邊合同。

問題三:借款合同是承諾合同嗎?總的來說是壹個允諾合同。但個人之間的借貸合同應屬於實踐合同。根據《合同法》規定,個人之間的借款在錢交付時生效。

問題4:屬於允諾合同的是_ _ _ _。壹般贈與合同屬於實踐合同,不是允諾合同,即壹般贈與合同是實踐合同。也就是說,妳可以在實際執行之前反悔。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屬於允諾合同。也就是說,壹旦有了禮物,就不能反悔。保管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只有交付定金的合同才能成立。

所以未完成的合同屬於ACD,即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合同就可以成立。

問題5:妳說的已接受合同、重要合同和可選合同是什麽意思?1.不受領合同是指當事人同意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家庭保險合同、贈與合同等。

2.強制性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具有壹定形式和程序的合同,包括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形式。例如建築項目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

3、別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壹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民間借貸合同。

問題6:買賣合同為什麽是承諾合同?買賣合同多為約定合同,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壹般來說,當當事人就買賣達成協議時,買賣合同成立,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或價款並不是成立的必要條件。這壹點在壹些國家的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如法國民法典,當事人約定標的物及其價格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款尚未支付,買賣也成立。但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這樣的約定,買賣合同只有在標的物或者價款交付時才成立。這時的買賣合同就是壹個實務合同,或者說是壹個物質合同。

問題7:實踐合同和約定合同有什麽區別?約定合同是成立的合同。即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壹致,即合同成立。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則合同立即生效(即壹般情況下,不具約束力的合同可視為雙方達成協議後立即生效的合同),無論合同中約定的事項是否履行。實踐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即使簽訂了書面合同,只要合同項下的事項沒有實踐,合同就不成立,更談不上有效。現行合同法下,大部分合同都是約定合同,實踐合同少之又少。典型的實務合同有:實物抵債合同(即雙方約定金錢債務以實物支付,只有當欠錢的人真的給了債權人東西,實物抵債合同才成立生效)、定金合同(定金合同只有真的給了定金才成立生效)等等。

問題8:約定合同是可選合同嗎?壹般來說是可選合同,特殊情況下是可選合同。

第壹,不承諾合同是當事人就意思表示達成協議,不需要立即履行的合同。現實生活中有許多約定合同,如買賣合同、建築合同、運輸合同、保險合同等等。這種合同壹般采用書面形式,即具有強制性。壹些標的額較小的合同,如日常雜貨購物和購買鋼筆,是不必要的合同。其實有發票收據的時候,這個只能證明有合同行為,不能證明是重大合同。

第二,相對於約定合同,它是壹種實踐性的合同,比如個人之間的借貸,保管東西。實務合同壹般不需要書面形式,也就是不正式。

問題9:什麽是約定合同,以及對實踐合同的幾種不同理解?所謂允諾,即承諾的意思表示,已為雙方所接受,合同成立,如贈與合同;壹個實際的合同不僅需要雙方的同意,還需要壹定的實際行動,比如標的物的交付。常見的實務合同有保管合同、借款合同、民間借貸合同、存款合同等。,而標的物的交付是合同成立的必備條件。

問題10:質押合同是允諾合同還是實踐合同,與合同生效與否無關!請記住這壹點!

以栗子為例。妳和開發商買了房,開發商壹直沒有交房。妳能說妳之前和開發商簽的購房合同沒有效力嗎?雙方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成立的合同為什麽不生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所寫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妳怎麽能要求立法者把它寫成理解為合同壹成立就生效呢?

不用說,如果真的生效,例外的是那些有條件、有期限、有登記、有批準的。

合同包括什麽?包括懲罰行為和負擔行為,懲罰行為不影響負擔行為。這意味著開發商是房子的主人,有權處置。當他與妳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他就有了依法處分標的物的權利和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的負擔。房子不交付,妳可以說他違約,但不能說合同無效。以此類推,好了我們就不再舉栗子了。

再說練合同。實際合同包括自然人借貸、保管、借款和存款。註意是自然人借款,不包括商業借款。這些有什麽共同點?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合同能否履行?妳答應明天借我1萬,第二天卻食言,我拿著合同去法院告妳?妳答應給我留著車,可我連車都沒給妳。我轉過臉問妳要車。如果妳拿不出來,我可以去法院告妳嗎?妳讓我交押金,我不交。妳能拿我怎麽辦?妳問我借橡皮,但我不借。什麽?法院強迫我把它借給妳法律強迫我做好事?

記住,練習合同就以上幾條,放個屁就記住了。大不了妳結合現實生活就能搞清楚!理論上的東西不是給正常人看的。別理他們。

需要我告訴妳為什麽質押合同是失敗的合同嗎?

如果妳不把人質交給我,我可以拿著合同去法院起訴妳。首先,妳有權處置質押物。第二,與我簽訂質押合同後,妳就有了交付質押物的負擔。妳的不履行根本不會影響合同的有效性。即使妳無權處分該人,合同也不是無效的,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我說什麽妳就得做什麽。

也許答案無關緊要,我就是這個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