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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保險中介的信息化?

銀監會新規正式實施,無信息系統不得從事保險中介業務!包公。com

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是本世紀初國家監管部門對保險中介行業發展提出的重要發展目標。2007年4月10日,為促進保險中介行業規範化、專業化經營,保監會發布了《關於加強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了“加強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要求。

但文件僅圍繞“建立保險中介業務和財務管理軟件”和“加強保險中介業務檔案電子化管理”提出了初步發展要求隨著近年來國內保險中介市場的快速發展,保險機構數量日益增多,部分保險機構日益暴露出信息治理不完善、信息系統建設不規範、信息安全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中介機構的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

2020年以來,銀監會不斷加強保險中介市場規範管理,首次提出推進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建設。保險中介的信息化建設和管理任務再次被提上日程。2021,1,12,銀監會發布《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監管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提出全面要求,明確指出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保險中介機構不得從事保險中介業務。

壹、重點分析

與2007年《通知》的初步發展要求不同,《辦法* * *包括6章36條,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提出了全面要求。這裏重點分析了信息系統、中介主體、管理要求等關鍵內容。

信息系統

作為《辦法》的重點和核心內容,第三章“信息系統”對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提出了明確的任務要求:根據業務規模和發展需要,建立業務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等相匹配的信息系統。

1

業務管理系統可以記錄和管理業務協議、保險業務明細、客戶信息、相關憑證等業務情況。

2

財務管理系統可以記錄和管理財務總賬、賬戶明細賬、應收應付賬款、會計報表、發票等。

人事管理系統可以對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錄用與離職、聘用合同、執業註冊、人事薪酬、培訓、獎懲等進行記錄和管理。

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和人事管理系統的數據可以相互匹配和驗證。

同時,《辦法》還要求,保險中介機構信息系統應當與保險公司系統、保險中介監管相關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

1

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與合作保險公司的系統互通、業務互聯和數據對接。

2

能夠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文件,並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與保險中介監管相關信息系統的數據對接。

中介主體

《辦法》的壹大亮點是明確了信息化建設管理面臨的中介主體,既包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也包括保險兼職機構。這意味著,4S商店、旅行社等保險機構將被要求像專業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壹樣,建立自己的業務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等信息系統,並滿足《辦法》中其他相關信息化建設管理要求。

此前,由於數量多、分布廣、行業復雜、主營業務財務和業務渠道覆蓋,無論是正常的市場監管還是動態檢查都非常困難,成為行業管理的壹大難題。《辦法》出臺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明確指出,兼職機構雖然只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但其代理活動涉及的業務環節和消費者個人信息與專業機構基本相同,中小兼職機構在保險代理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從業人員管理等方面往往不如專業機構規範,需要加強監管。因此,兼職機構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應與專業機構保持壹致的信息要求。

管理要求

1.獨立和正直

《辦法》規定,保險中介機構重要信息機制、設施和管理應當獨立完整,與關聯企業相關設施有效隔離,嚴格規範信息系統和數據的訪問、使用、傳輸和復制,不得向關聯企業泄露保單、個人信息等數據信息。

2.數據對接

根據《辦法》,壹方面,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系統應當能夠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財務、業務和人員信息,實現與合作保險公司的系統互通、業務互聯和數據對接;另壹方面可以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文件,通過技術手段實現與保險中介監管相關信息系統的數據對接。

3.監管執法

根據《辦法》要求,銀監會授權各派出機構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指導和檢查,保險中介機構應根據監管要求,通過保險中介監管相關信息系統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監管事項和報送監管數據。保險機構信息化工作不符合《辦法》要求的,不得從事保險中介業務。

當然,《辦法》為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留出了壹年的過渡整改期,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壹年內完成整改並向監管部門提交報告。

二、行業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存在中介機構數量多、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兼職代理人市場運作不規範等諸多市場發展問題。《辦法》對保險中介和兼業代理機構提出了全面的信息化建設要求,無形中提高了保險中介的準入門檻和監管要求,實現了保險中介市場新壹輪的優勝劣汰,進壹步規範了保險中介市場的經營秩序,提升了保險中介的經營水平和服務質量。

具體來看,全國2600多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和32000多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僅有少數機構實現了與保險公司的系統對接,大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尤其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仍采用郵件、社交媒體等傳統線下人工方式。客觀來說,信息系統的研發成本壹次可以達到百萬元,這對中小保險中介機構來說是壹個沈重的業務挑戰。

當然,雖然《辦法》中提出可以采用合作開發、定制開發、外包開發、購買雲服務等方式實現信息系統建設任務,但從文件內容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長遠發展要求——“提高自主研發能力,逐步減少對外包服務商的依賴”來看,獨立的信息系統將成為未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發展的必由之路。因此,《辦法》實際上為很多保險中介和兼業代理機構設置了很高的業務門檻,加劇了保險中介市場的競爭。通過淘汰壹批“小而亂”的市場經營者,進壹步規範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的經營水平和服務質量。

此外,“信息系統建設”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實現系統互通、業務互聯、數據對接,同時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文件,並與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進行數據對接,解決了以前部分保險中介機構業務信息交互、業務流程管理、業務監管數據報送不規範、不透明、不準確的問題,有利於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公司業務信息交互的規範化、透明化和可追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