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承擔。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二章宣傳主體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確定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壹)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二)維護和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獲取並保存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行政機關獲取並保存的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相關職責依法由其所屬部門承擔,其所屬部門在承擔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保存的政府信息應當予以公開。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 * *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公開。
第八條行政機關職能撤銷、合並或者調整的,其制作並保存的政府信息應當由繼續履行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保存該信息的單位予以公開。
第九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溝通,經確認後方可公開。不能取得壹致意見的,應當報請上壹級行政機關協調。
第三章宣傳範圍
第十條除依照《條例》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外,行政機關還應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政府權力和責任清單、政府權力運行流程圖;
(二)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和使用、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和執行情況;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和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采礦權、探礦權的轉讓;
(四)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和項目開工、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情況;
(五)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招標、投標和驗收;
(六)行政機關和公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條件、數額和考試錄用;
(七)社會救助的條件、標準和對象,救助款物的管理和發放;
(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監督管理、環境汙染事故調查;
(九)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十)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及其價格標準、定價依據和實施時間;
(十壹)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壹條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壹)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信息;
(三)自然人的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四)經依法審查,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信息;
(五)行政機關討論、研究、審議有關事項的過程信息和內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二條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制作政府信息時,應當確定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不予公開的,應當註明理由。
行政機關應當對未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動態管理。情況發生變化,符合公開條件的,應當依法公開。
第四章公示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措施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壹)本機關的政府網站;
(2)官方公報;
(3)新聞發布會;
(四)報紙、廣播、電視;
(五)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
行政機關還可以通過政務微博等新媒體,設置查閱點、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形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的政府網站應當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專欄,及時公開和更新政府信息,為公眾檢索、查閱和下載信息提供便利。未建立政府網站的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的政府網站公開政府信息。未建立政府網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上壹級人民政府的政府網站公開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建立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技術規範。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公共服務機構和政務服務場所設立政府信息查閱點,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向政府信息查閱點提供主動公開的紙質和電子版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應當建設互聯網政府信息數據服務平臺和便民服務平臺,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信息公開咨詢服務和政策解讀服務。
第十八條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事件和其他社會關註的公共事件,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及時公布初步核實的事件信息,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動態公開事件應對措施、應對進展等信息。
第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和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整理制度和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程序,權利救濟渠道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摘要、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工作機構的地址、工作時間、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應當以公眾易於知曉的方式公布。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公民有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關代申請人填寫。
第二十二條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姓名、證書名稱及編號、電話號碼和通訊地址;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說明;
(三)獲取政府信息的目的;
(四)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受理機關的名稱;
(六)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附證件復印件和因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材料不齊全或者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補正。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充或者補正,或者逾期不補充或者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經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答復期限,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理由,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請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補充申請材料、更正申請內容的時間不計入答復期限。
第二十五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情況作出答復:
(壹)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經審查可以公開的,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公開;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公開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材料並向申請人提供復印件的方式公開。
(三)屬於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含有不予公開的內容,可以區別對待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內容;無法區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五)本機關未制作或者未獲取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
(六)需要行政機關匯總、加工或者重新制作,或者向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集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尚不存在。
(七)告知申請人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信息;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八)行政機關已經作出答復,申請人就同壹內容再次申請的,告知申請人是重復申請,不重復答復。
(九)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十)已經按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移交國家檔案館的,告知申請人依法申請查閱國家檔案館的檔案。
依照前款規定告知申請人有關事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自身相關的稅收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行政登記等政府信息,應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相關的政府信息不準確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更正。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補正;無權更正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聽取權利人的意見。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送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回應與其職責相關的重要輿情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2065438+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