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五險壹金是基於什麽國家政策?
我國關於五險壹金的主要法律法規有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
1,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2.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條例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詳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雇主代雇員申報的繳費明細及變動,須由雇員本人簽署,並由雇主保存備查。
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明確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4.勞動合同法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二、什麽是五險壹金?
“五險壹金”是指五個險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壹金”指的是住房公積金。
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得到幫助和補償。
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1)退休;
(二)患病或者受傷的;
(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
(4)失業;
(5)軸承。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囑依法享有遺囑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必須按月足額發放。
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由企業和個人繳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這裏需要註意的是,“五險壹金合法”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繳納“五險壹金”是不以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意願為轉移的。用人單位不能在勞動者同意的基礎上拒絕繳納“五險壹金”。
另外,“四險壹金”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繳納“四險壹金”,少了壹種保險。壹般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尤其是男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認為生育保險與男職工無關。這是壹個錯誤的理解。根據《社會保險法》,用人單位需要為所有勞動者繳納五險。因為,社會保險法實施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五險不金”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五險”,但沒有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均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也明確,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長期住房存款,屬於職工個人所有。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