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的內容

環境監測報告制度的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環境監測管理,完善環境監測報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壹條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為加強環境監測報告的管理,實現環境監測數據和資料的系統化管理,制定本制度。

確保環境監測信息的高效傳遞,提高環境決策和管理服務的及時性、針對性、準確性和系統性。

第三條環境監測報告分為數據型和文字型兩種。數據型報告是指根據原始監測數據編制的報告。

報告、軟盤等。;基於文本的報告是指基於各種監測數據和綜合計算結果的報告。

第四條環境監測報告按內容和周期分為環境監測快報、簡報、月報、季報、年報和環境質量報告。

量報告和汙染源監測報告。

第五條地方各級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轄區內各類環境監測報告的編審工作;根據這個

系統要求,向上壹級環保局和同級人民政府上報各類以文字為主的環境監測報表。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各級環境監測站具體承擔本轄區內各類監測報告的編制工作,並按本規定要求上報。

起訴;各流域(地區)沿海水域的專業監測網(以下簡稱“專業網”)負責本制度要求的監測工作。

組織本網絡各種環境監測報告的編制和上報。

第六條市以上環保局有權要求下壹級環保局和環境監測站上報監測數據。

根據和其他相關信息;市級以上環境監測站有權要求本轄區內的下壹級環境監測站上報監測數據和其他信息。

關閉信息。

第七條省、市環保局應每年至少組織兩次環境監測站,向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政府通報。

政府部門報告本轄區環境質量和汙染源排放情況,每份報告的重點內容由各級環保局確定。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每年至少兩次向國家環保局報告全國環境質量和重點汙染源排放情況。

第八條本報告制度規定的各種環境監測報告的編制內容、數據處理和評價方法按照《中國

《環境監測報告編制技術規程》的規定。

第二章環境監測快報

第九條環境監測快報是指重大汙染事故和突發性汙染事故以文字為主的壹對壹報告方式。

以及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以及在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測過程中。

當前異常情況及其原因和對策分析。

第十條地方各級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監測快報的編報,編報範圍為:主報送上級。

環境保護局、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並通過傳輸計算機文本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局報告,並通報可能性。

相關省市環保局受影響。

第壹次環境監測快報應在汙染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上報,受汙染事故影響期間應連續編制。

每期快報,申報周期由當地環保局根據汙染事故情況確定。

第十壹條國家或地方各級環保局確定的環境敏感區,在汙染事故發生期間,地方各級

環境監測站在定期組織開展相關環境監測工作的基礎上,負責編寫書面環境監測快報,並在每次監督中

任務完成後五天內,將監測報告報同級環保局,並抄送上壹級環保局和中國環境監測。

中央車站。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接到地方監測快報後,應在5日內將有關內容編入《環境監測快報》,並報國務院。

環保局。

第三章季度和月度環境監測報告

第十二條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基層站、“專業網”基層站應在每季度第壹個月的15日前。

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站報送數據型環境監測季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站和全球環境監測系統中國網站成員單位負責編報本轄區環境。

監測數據型季報,每季度第壹個月30日前將上季度季報報同級環保局和中國環境監測。

中央車站。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在每季度第二個月的20日前,將上壹季度全國環境質量與全球環境監測進行對比。

測量系統(中國站)的數據報告上報國家環保局。

第十三條參加國務院確定的全國和經濟特區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的37個重點城市。

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遊城市的環境監測站應在每季度第壹個月的十五日前,以上壹季度的數據為準。

向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提交環境監測季度報告。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應於第壹季度結束前編制完成上季度全國重點城市環境質量文本。

季度報告並上報國家環保局。

第十四條流域環境監測網絡成員單位應分別於每年2月底、5月底和9月底。

水期、平水期和豐水期的數據監測季報應上報組長或副組長。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網成員單位應於每年5月底和10月底前,上報當年枯水期和豐水期的數據基監測季。

向組長或副組長匯報。

其他專業環境監測網絡成員的數據季報報送時間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各流域監測網絡組長單位負責編制本流域各類文字型環境監測季度或定期報告,並於3月

6月底和10月底前,將枯水期、平水期和豐水期的監測時段報網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中國。

環境監測站。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網的領導單位負責編寫近岸海域書面環境監測定期報告,並於7月底和12月底前完成。

分別向網絡領導小組成員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報告枯水期和豐水期的監測時段。

其他專業環境監測網絡的季度時間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已開展大氣自動監測的城市環保局應組織下屬環境監測站編制大氣環境基礎數據。

月度質量監測報告,並於下月5日前上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匯總和匯編有關城市環境監測站報送的月度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報告,並按月上報。

15日前報國家環保局。

第四章年度報告和環境質量報告

第十七條環境質量年報是數據報告,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的成員單位應從1997年1月1日起。

6月起,微機有線聯網正式實施;同時,環境質量年報采用微機網絡有線傳輸方式逐級上報。

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成員單位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上壹年度的環境質量年報,

直轄市環境監測中心站。

“專業網”成員單位應於每年1月20日前向網絡組長單位上報年度報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和專業網絡組長單位,應於每年2月20日前在本地區、

這份“專業網”的年度報告報給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第十八條《環境質量報告書》是文字報告。環境質量報告根據內容和管理的需要分為年度。

有環境質量報告和五年環境質量報告兩種。為了提高環境質量報告的及時性和針對性,根據其形式

分為公版、簡版、詳版。

五年環境質量報告起始年份為1991年,五年環境質量報告只是詳細編制,已不在其編制年份。

準備詳細的年度環境質量報告。

第十九條地方各級環境保護局應組織所屬環境監測站在每年3月底和6月底前完成前壹年的工作。

編制簡明、詳細的環境質量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環保局報告;在五月底完成環境

質量報告公開版。

環境監測專業網絡組長單位應當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流域(區域)和近岸海域年度環境質量報告。

書,並向網絡領導小組成員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報告。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應於每年3月底、5月底和6月底前編制上壹年度全國環境質量報告。

書的簡化版、公開版和詳細版,並向國家環境保護局申報。

地方各級環保局應在五年環境質量報告撰寫年度的8月底前將五年環境質量報告上報至同壹公司。

上壹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環保局;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也要在8月底前將全國五年環境質量報告上報中國。

家庭環境保護局。

第五章汙染源監測報告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環境監測站負責核定各排汙單位申報的排汙數據,經核定後,

向當地環保局申報排汙數據。

第二十壹條汙染源監督性監測季報是當地環境監測站在實施汙染物總量核查、采樣、

治理設施驗收、運行效果檢查等各類汙染源監督監測基本情況的書面報告。

各市環境監測站負責在每季度第壹個月的十日前,按季度上報本轄區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情況。

向同級環保局和省環境監測站報告,並應向有關排汙單位出示其監督監測數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站應於每季度第壹季度結束前,負責排放上壹季度汙染源的汙染物。

匯總前30家企業的監督監測數據和基本信息後,上報同級環保局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每季度第二個月15日前上報上壹季度全國重點汙染監督監測數據和基數。

將這壹情況匯總後,將前三名企業的監督監測數據上報國家環保局。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環境監測站負責監測本轄區內的重點汙染源,各地方環境監測站負責

3月底前,匯總編制上壹年度國家確定的重點汙染數據報表;並向同級和上壹級環保局報告。

壹級環境監測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中心站應於當年4月底前統計出本轄區上壹年度國家重點汙染源數量。

根據匯總報告,上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專業網”成員單位負責於3月底前將上壹年度汙染源數據化監測報告上報網絡組長單位;

4月10日前,網絡組長單位負責編制完成上壹年度本網絡監測範圍內汙染源排汙狀況書面報告,並上報。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站及流域和近岸海域專業網名單,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部上報的重點汙染源監督性監測數據,應於6月底前負責匯總上壹年度全國重點汙染源排放狀況文本。

式報告並上報國家環保局。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環保局確定的本地區重點汙染源數據報告的報告周期、時間和內容,

可由各地、市環保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另行規定。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局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內汙染和排汙的書面年度報告,並於6月底前報送上壹年度的年度報告。

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環境保護局報告。

第六章報表管理

第二十四條環境監測站的各類監測報告、數據、資料和成果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個人不得侵占。

有;屬於保密範圍的監測數據和資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保密制度進行管理,監測數據和資料的密級應當

解密時間按國家環保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經市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

人不得向其他單位提供、引用和發表未正式公布的監測報告、監測數據及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地方環保局、環境監測站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需要確定本系統的工作範圍。

外部任何單位提供監測報告、監測數據和資料,應履行以下審批程序:

(1)需求單位向市級以上環境監測站提交申請報告,註明用途、名稱和。

數量。

(2)環境監測站填寫《報告、數據和信息出站報告表》,報同級環保局審批。

(3)縣級環保局和環境監測站不得將規章制度直接提供給本制度確定的報送範圍以外的任何單位。

因工作需要必須提供的各種環境監測報告,必須經上級環保局批準後方可提供。

(4)監測報告和數據的使用單位不得超範圍使用環境監測站提供的監測數據和資料;根據戒指顯示

環境監測站提供有關環境質量、汙染源的監測數據,其評價結論,必須查閱環境保護資料。

保護局意見。

(5)經市級以上環保局批準,環境監測站向本制度規定範圍以外的任何單位提供監測報告。

監測數據和資料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參照當地財政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適當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所有有償服務監測、國際合作項目監測、各級環境監測站向委托方提供監測。

數據或報告必須附有監測數據和限制使用範圍的報告,並報同級環保局備案;其中監視是收費提供的。

報告、數據和資料以當地財政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為準。

第二十七條負責收集、存儲和管理下級環境監測站和網絡成員單位上報的監測數據和信息。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地方環保局和環境監測站有責任維護提交單位的權益。

經同級環保局批準和認可,有關監測數據、資料和監測報告不得用於有償服務。

負責編報各類監測報告的環境監測站必須及時將各期的書面監測報告送至相關監測數據。

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保證監測信息的雙向交流。

第二十八條為保證環境監測報告的準確性和嚴肅性,各級環境監測站應按照有關計量認證。

實施三級審計的規定;各級環境監測站應指定專人負責監測報告的收集、發放和登記,以便隨時查詢和審查。

核能。

第七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九條要認真執行本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各類監測報表,國家環保局和

地方環保局可在其職權範圍內,賦予其通報表揚、參與評選和優先享受網絡權利的資格。

第三十條違反本制度規定,拒報、謊報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上報各類監測報告,或者違反監測數據和資料的。

管理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環境保護局或上級環境保護局應視情節輕重對有關單位給予領導。

並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並取消該單位或個人參加各類評優活動和享受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

資格中規定的權利。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環境監測報告制度(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