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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條例(2010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道路設施的管理,發揮其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設施。城市道路設施範圍內的公共綠地除外。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設施,是指城市道路規劃紅線範圍內的車行道、人行道、隔離帶、廣場、橋梁、隧道、高架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附屬市政設施。第三條南京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道路設施的管理、養護和監督。

區、縣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範圍和分工,負責城市道路設施的管理和養護。

建設、規劃、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園林、土地、市容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道路設施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道路設施的建設、改造和養護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和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設施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和質量標準,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壹規劃,統籌建設。

城市道路設施工程竣工後三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驗收和移交。

與城市道路相連的專用道路,符合城市道路標準的,可以移交給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養護。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道路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城市道路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占用管理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設施。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當向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城市道路設施占用審批手續,繳納占用費,取得城市道路占用許可證;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在市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重要路段和指定區域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的,應當報市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其他路段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的,應當報區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七條下列區域嚴禁通行:

(壹)妨礙交通安全的橋面和地段;

(2)公交車站;

(三)地下管線的閘閥、檢查井、雨水井、檢查井的用途和作業範圍。第八條下列建設項目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

(壹)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工程;

(二)沿街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築;

(三)超出批準挖掘範圍的挖掘工程。第九條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施和設置各類市場。確需設置的,必須經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占用城市道路設施設置商業攤點、廣告、標牌和亭設施的,應當先辦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手續,再辦理其他手續。第十條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施和設置各類停車場。確需利用城市道路設施設置停車場的,審批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壹條嚴格控制臨時占用人行道。經批準臨時占用人行道壹般不得超過人行道寬度的壹半。確需占用較多人行道的,應當預留寬度不小於壹米的人行道,保證行人安全。

城市道路設施養護維修單位修復道路工程,占用範圍不得超出劃定的安全島之間的道路和路牙以外1.5米寬的道路。第十二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範圍和時間占用,不得擅自改變占用性質、擴大占用範圍和延長占用時間,不得出租或者轉讓。

占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拆除被占用城市道路設施上的各類建築物和設施。第十三條占用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道路設施。損壞城市道路設施的,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負責賠償。

占用場地必須設置圍欄或隔斷,並保持整潔。

不得在占用區內預制水泥制品、攪拌砂漿和沖洗砂石。第十四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施期滿,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占用期間清理場地,報城市道路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並繳銷城市道路占用許可證。第十五條道路占用費由市城市道路設施管理部門按照省財政部門和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統壹收取,並存入財政專戶,用於城市道路設施的維護、養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