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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普洱市城市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務水平,建設生態宜居城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普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普洱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普洱市城市規劃區是指普洱市思茅區的城市建成區和規劃控制區。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綠色發展、服務優先、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普洱市人民政府、思茅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城市管理協調機制,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權限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城市管理活動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當征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園林綠化和環境衛生等公益活動。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體現民族文化和地域特色,保持傳統風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壹。

城市規劃經批準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第七條街道和地塊的空間環境設計,應當符合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規劃。建築的體量、形式、風格、色彩應與普洱城市景觀相協調。

城市建築高度應當符合空間環境設計,符合城市天際線和機場、氣象臺、微波通信、歷史文化遺跡、文物保護等相關規定。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建設專項規劃的要求,建設和完善各類市政公共設施,設置規範的標誌和標牌。第九條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開發強度,經批準的建設用地不得擅自調整。

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設施,應當辦理審批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道路、管道、停車場(庫、泊位)、消防、綠化、給排水、環境衛生、太陽能供熱、無障礙設施等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條城市地下空間應當統壹規劃,合理開發。地下空間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地下空間規劃,滿足人民防空和防災需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壹規劃,組織地下綜合管廊(溝)的建設和管理,為城市管網進入地下提供條件。

城市規劃控制區內的電力、通信、給排水、供氣等管線應當埋設在地下。

城市建成區內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為地下管線。第十壹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可以按照規定對預留宅基地進行統壹安排。

申請新宅基地或者利用現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設置高度不低於2米的連續密閉圍擋,實行封閉施工;

(二)在施工現場堆放材料、機械和廢棄物;

(三)采取濕式拆除作業,對暴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采取覆蓋、養護、綠化或者遮擋等措施;

(四)配備沖洗設施,保持運輸車輛清潔;

(五)配置汙水處理設施,對施工廢水、泥漿進行處理;

(6)竣工後及時清理平整場地,及時修復施工破壞的周邊環境。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產生的建築垃圾、渣土、泥漿等廢棄物,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處置。

運輸建築垃圾、渣土和泥漿的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封閉運輸;

(2)不要帶著泥濘的車輪行駛;

(3)沿途不遺灑;

(四)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到達指定地點。第十四條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施工,拆除在建的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當事人逾期不停止施工或者自行拆除的,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並強制拆除,並可以書面通知供水、供電單位不予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對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眾安全的違法建(構)築物和設施,應當立即拆除,消除安全隱患。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違法建設的建(構)築物、設施投入運營,或者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建(構)築物、設施用途的,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書面通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供電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供水、供電單位不得發放相關證照和提供經營性用水、用電。

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和設施用途的,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時,應當書面通知土地房屋登記機構,土地房屋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違法狀態消除後,經當事人申請,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在10日內核實並書面通知登記機構解除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