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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消費品質量促進條例

第壹條為促進消費品質量提升,保障消費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消費品工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消費品的質量促進、生產、銷售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消費品,是指為個人使用而設計和生產的產品,包括零部件、配件、包裝和使用說明書。具體類別根據消費品分類與代碼國家標準確定。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品質量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將消費品質量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和完善促進消費品質量提升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協調、財政投入、人才培養和引進管理、考核責任機制和獎勵制度。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創新質量治理模式,實施標準化戰略,引導企業提升自主創新和質量管理能力,培育發展消費品特色支柱產業,推進消費品生產銷售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打造區域質量品牌。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標準聯盟組織培育機制,支持專業鎮(街道)和產業集聚區推進以標準為紐帶的產學研壹體化聯盟建設,制定實施先進企業聯盟標準,促進區域產業素質整體提升。

特區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參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引導企業采用國際先進的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組織生產。

特區支持行業協會和企業制定高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符合市場和創新需求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行業協會和企業發展消費品質量追溯體系,支持行業協會為企業建設消費品質量追溯體系提供專業服務。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政府采購,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質量信譽評價高、可追溯的消費品。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以產業轉型升級和產業建設為重點,加強質量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鼓勵質量檢驗檢測認證新技術研發,提高檢驗檢測認證服務能力和水平。

特區鼓勵企業建立質量和技術研究和測試中心,培育集R&D、設計、制造和系統集成於壹體的創新型企業。第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創新消費品質量監督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消費品質量分類監管、消費品消費後評價、消費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等制度,建立健全部門間信息通報、信息共享、執法合作和聯合懲戒機制。第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進信用信息標準化和消費品質量信用體系建設,推進信用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系統采集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和誠信檔案制度,完善生產經營者信用記錄,建立健全守信和失信人員名單,依法向社會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消費品生產經營者實行信用信息評價制度。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消費品質量年度報告。消費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在抽查結束後壹個月內公開發布。涉及人體健康或者人身安全的消費品質量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標準、質量、品牌、信用建設等方面走在省市同行業前列並取得突出成績的,給予支持,采取減少監督檢查頻次等激勵措施;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限制申請財政資金、參與政府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和公共資源相關交易活動等聯合懲戒措施。第十壹條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組織行業質量誠信建設,引導、規範、督促會員或者會員單位依法生產經營,積極為會員或者會員單位在標準、質量、品牌、信用體系建設等方面提供服務。

特區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消費品質量研發和推廣服務平臺,提供管理、咨詢、培訓、信息、品牌等服務。第十二條特區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際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技術和高端質量管理人才。第十三條特區鼓勵企業、行業協會依法設立消費品質量保證金,鼓勵生產者、銷售者購買產品質量損害責任保險,提高對質量侵權損害的賠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