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托管企業,是指為多家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住宅托管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集群企業,是指由托管企業提供住宅托管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本辦法所稱住宅托管服務,是指托管企業為集群企業提供並代理收發集群企業的公函、信函、郵件及其他住宅聯絡的住宅聯絡活動。
本辦法所稱企業住所,是指企業主要辦公場所的所在地,其主要功能是公示企業的法定送達地點,確定企業的司法和行政管轄範圍。第三條公函、信件、郵件等。政府部門、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郵寄、快遞或其他方式送達集群企業註冊地址的,自托管企業簽收之日起視為送達集群企業。
托管企業的代理人在收到送達集群企業的公文、信函和郵件後,應立即通知集群企業。
鼓勵符合條件的托管機構為集群企業提供企業註冊登記、年報公示、代理記賬和稅務申報,以及投融資、股權並購、企業重組等服務。第二章托管企業註冊第四條在本市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的孵化器建設運營企業、成立1年以上的企業代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市註冊的集群註冊托管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可以申請托管托管服務。第五條申請托管服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提供托管服務的住所(經營場所)必須有明確的可以送達文件的地址,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場地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之日起不少於2年;
(2)申請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和負責人近三年在工商、稅務、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無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新設立企業無需提交近三年內在工商、稅務、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無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成立不滿3年的企業在工商、稅務、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無違法(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自提交成立申請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
(三)申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和負責人曾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或負責人,且任職期間企業從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近三年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無不良納稅信用記錄。第六條從事住宅托管服務,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辦理設立登記或者經營範圍變更登記,取得“集群企業住宅托管”經營範圍:
(壹)設立或變更登記所需材料;
(2)標明面積的產權證;屬於租賃房產的,還應當提交載明租賃期限的房屋租賃合同和經房屋產權人同意的證明材料;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將住所變更為托管企業的經營場所;
(3)工商、稅務、公安、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證明。申請企業近3年無違法記錄或信用證明;新設立的企業不需要提交此證明;成立不滿3年的,應當提交截至申請日的成立證明。並提交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和負責人近三年無違法(犯罪)記錄和信用記錄的證明;
(4)工商、稅務機關出具的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以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或負責人的其他企業近三年在任職期間無不良工商、稅務信用記錄的證明;
(五)托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執行合夥人)、負責人、秘書的姓名及聯系方式;
(六)申請人簽署的承諾書,承諾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遵守本辦法和行業規範的有關規定;
(七)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執業證明,孵化器建設運營企業提供其被市級以上部門認定為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證明。第七條托管企業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業,並協助集群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
托管企業申請變更住所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已通知集群企業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