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壹)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政策和規劃,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制定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統籌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制度,建立就業援助制度,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政策。
(4)統籌推進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落實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實施養老保險統籌,統壹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實施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草案和決算,監督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劃,建立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服務平臺。
(五)負責就業、失業及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維護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落實勞動人事爭議和勞動關系調解仲裁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商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杜絕非法使用童工實施辦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開展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承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專家基礎工作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培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完善職業資格管理制度,完善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權限,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綜合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和機關工作人員人事管理政策。
(九)組織制定全市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市評比表彰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授權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承辦市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指導和監督企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推動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部組織機構(1)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行,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老幹部的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和信訪部門。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規章,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研究和改革,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協調專家咨詢、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NPC提案和CPPCC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信用體系建設;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教育。
(3)計劃財務部。組織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有關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有關社會保障基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統計、信息規劃、國有資產管理、政府財政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人類社會領域的扶貧工作。
(4)就業促進和農民工工作科。參與制定全市就業規劃和計劃;落實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區域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落實就業失業管理、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等措施;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參與制定就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指導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處理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承擔市就業再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人力資源市場科。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和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和監督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負責全市“三支壹扶”大學生計劃的實施和管理。承擔市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相關工作。
(6)職業能力建設科。組織制定全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制度,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和規劃,指導技工學校招生,落實職業分類政策和職業技能標準。指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人的職業技能鑒定和技術等級職務評聘(鑒定)管理工作。負責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實施,開展職業資格(工種)技能鑒定;承擔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職業技能鑒定;負責制定和實施職業技能鑒定質量監督制度,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進行指導和管理。率先開展“滇滬合作”培訓。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實施和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實施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綜合管理,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選拔培養工作;負責推薦選拔有突出貢獻的專業技術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和“科技興國貢獻獎”人才。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權限承擔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合同等綜合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人員流動。承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9)勞動關系與調解仲裁科。落實勞動關系政策、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杜絕非法使用童工實施辦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實施辦法;負責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勞務派遣機構的行政審批;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10)工資和福利科。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政府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等政策;負責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的管理;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分析;負責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
(11)養老保險科。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政策和標準,落實養老保險統籌和基金管理辦法、基金預測預警制度,承擔全市企業職工提前(延遲)退休審批工作。落實城鄉居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計劃和標準,落實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本級市級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審批工作。
(12)失業保險和信息管理科。落實失業保險政策、標準和基金管理辦法;實施失業監測和預警系統;落實政策,防止、調整和控制涉及保護工人安置權益的大規模和經濟結構調整。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13)工傷保險科。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工傷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完善市級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承擔指導全市工傷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4)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落實基本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和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依法監督基金收支和管理,組織查處大案要案。
(15)人事考試科。執行公務員錄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行政)資格考試的方針政策。協助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做好全市公務員錄用、公開選拔和公開調任的筆試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筆試,綜合考生個人信息和筆試成績;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公開選拔、公開調動的筆試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資格、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和職業(行政)資格考試,並辦理和發放相關證書。
(十六)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事項,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審批工作,承擔局機關“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動態管理、政務服務平臺監管、公共服務標準化建設、全市人社部門“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和窗口單位作風建設。承擔擬定全市表彰獎勵政策,綜合管理全市評比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根據授權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承辦市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七)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面試管理部門。貫徹公務員錄用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的方針政策。協助市委組織部(市公務員局)做好招錄、公開選拔、公開調任等全市公務員面試考試的組織工作,具體組織實施全市公務員面試考試;指導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公開選拔、公開調動等面試、考試的組織工作。
黨委辦公室(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設置和隊伍建設工作。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進壹步減少行政審批事項,規範和優化對外辦理事項,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等審批事項,實施國家職業資格清單管理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強化信息準入,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條* * *勞動者應當依法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與用人單位就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進行平等協商。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