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包括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和依法授權或者受委托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各類企業及其經營活動中與信用相關的行為記錄。
前款所稱各類企業包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企業。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天津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以組織機構代碼為企業唯壹法定代碼,通過計算機網絡歸集和使用企業信用信息,實現行政機關信息互聯共享,為行政管理提供基礎信息服務,最終為社會提供信息查詢服務。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建設的領導,確保系統建設的順利進行。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財政、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企業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組成。
企業信用信息包括:企業註冊登記、工商部門提供的年檢信息、查處罰沒信息、稅務部門提供的納稅信用信息、海關提供的走私違法信息、質監部門提供的質監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條碼信息、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職工繳納各類基金信息、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提供的安全生產信息。其他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地納入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不斷豐富企業信用信息。第七條基礎信息系統應當記錄下列信息:
(壹)企業登記註冊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
(三)企業資質等級;
(四)行政機關依法對企業進行專項或定期檢查的結果;
(五)行政機關依法登記的其他有關企業身份的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包括登記、變更、註銷或者撤銷的內容。第八條提示信息系統應當記錄以下信息:
(壹)企業因違法行為被罰款或沒收的;
(二)企業未通過各類專項或定期檢查的;
(三)行政機關認為應當通報的企業其他違法行為。第九條預警信息系統應當記錄下列信息:
(壹)企業因違法行為被責令停產停業,其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被行政機關吊銷或者撤銷的;
(二)企業因嚴重違法行為未通過專項或定期檢查,經檢查被評為不合格的;
(三)企業因同壹種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或沒收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四)企業其他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
(五)企業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十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下列信息應當記入預警信息系統:
(壹)對本企業的嚴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二)刑罰正在執行的;
(三)因犯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在五年以內,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在五年以內的;
(四)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個人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能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下列信息記入良好信息系統:
(壹)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受到市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的;
(二)被評為“天津市重合同、守信用企業”;
(三)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四)被金融機構評為“AAA”信用等級;
(五)通過國際質量標準認證,產品列入國家免檢範圍;
(六)市行政機關認為可以記錄的其他企業信用良好信息。第十二條行政機關通過政府專網,按照市政府規定的統壹標準和要求,及時、準確地向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企業信用信息,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前款規定,市行政機關負責確定並公布本系統企業信用信息的具體項目和範圍,收集整理本系統信息,並負責統壹報送、維護、更新和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