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宣傳貫徹國家殯葬改革的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殯葬改革的計劃和措施;
(三)領導和管理殯儀館(含火葬場,下同)、公墓等殯葬服務單位;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止和處理違反殯葬法規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規劃、土地管理、公安、市容環衛、城建等部門。各級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第六條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應當對本單位或者管轄區域內的人員進行宣傳教育,保證本單位或者管轄區域內的人員遵守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殯葬設施建設(包括殯儀館、火葬場、公墓等)納入規劃。)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安排土地和資金滿足殯葬改革的需要。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八條各市、縣(市)應當建立殯儀館,積極推行火葬。凡有殯儀館或與殯儀館毗鄰的地區,應劃為火葬區(以下簡稱火葬區)。
杭州市區全部劃定為火葬區。縣(市)火葬區的具體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人口密度、交通狀況和火葬條件等原則劃定,並報市民政局備案。
劃為火葬區、尚未建立殯儀館的地區,要積極建設殯儀館。在殯儀館建立之前,火化任務暫時由鄰近的殯儀館承擔。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實行火葬:
(壹)火葬區常住居民死亡的;
(二)火葬區的常住居民在其他地方死亡的;
(三)國家幹部、工人和在非火葬區享受定期、長期救濟的人員死亡;
(四)在火葬區死亡的外來人員。第十條應當火化的人員死亡後,喪主或者死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通知殯儀館接屍,辦理火化手續。傳染性或腐爛的屍體應在24小時內由殯儀館嚴密包裹並火化。第十壹條在醫院(含醫院,下同)死亡的,由醫院及時通知殯儀館接運屍體;未經殯葬管理機構批準,醫院不得將死者遺體運出醫院或者默許殯葬業主將死者遺體運出醫院。喪葬承辦人擅自運送遺體的,醫院應當及時向殯葬管理機構報告。
無名或無主屍體,公安部門應通知殯儀館接運屍體。第十二條辦理火化手續,需提供下列文件:
(壹)城鎮居民死亡,憑醫院出具的死亡通知書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二)農村村民死亡,憑醫院出具的死亡通知書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三)外來人員死亡,憑醫院出具的死亡通知書或單位出具的證明;
(四)非正常死亡和無名無主屍體,憑死亡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或醫院出具的死亡通知書;
(五)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和外國人死亡,憑死者家屬的書面申請或者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證明。第十三條屍體移至殯儀館需要冷凍的,壹般不超過10天;因故需要延長儲存期限的,不得超過30日。特殊情況經殯葬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適當延長。第十四條異地死亡人員的遺體應當就地火化。喪主或者死者所在單位需要將遺體運回常住戶口所在地火化的,應當憑死者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經死亡時所在地縣級以上殯葬管理機構批準,由殯儀館專用車輛運送。第十五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和外國人在杭期間死亡的,應當就地火化。其親屬要求將屍體運回原籍的,殯儀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便利,但傳染病屍體、腐爛屍體和不能保存的屍體除外。第十六條屍體運輸費、屍體保管費和火化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城鎮享受國家定期撫恤金的烈士和長期救濟對象死亡,憑有效證件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屍體運送費、火化費全免;農村烈屬、殘疾軍人、老復員軍人(指1954、10、31日前入伍的)死亡,憑有效證件和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生活困難證明,可以減免火化費。
無名無主遺體運送費、火化費全免。